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含电子出版物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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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含电子出版物)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XXXXXXX申请人(自然人)姓名:XXXXXXX证件类型:XXXXXXX编号:XXXXXXX地址:联系方式:XXXXXXX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XXXXXXX住所: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XX证件类型:XXXXXXX编号: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行政审批机关:XXXXXXX联系人姓名: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许可证编号:XXXXXXX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XXXXXXX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

2、间:X年X月X日(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X页C)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含电子出版物)事项的告知内容一、审批依据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

3、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2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七条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3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

4、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二、法定条件1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生产经营条件;4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应当提交的材料1 .音像制作单位申请表(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示范文本);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 .不动产权证复印件;5 .租赁合同复印件;6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可容缺、告知承诺)7 .授权委托书原件;8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或核实验证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5、)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第X项、第X项、第X项。2 .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第X项、第X项、第X项。3 .以下材料原件在行政审批机关或执法机构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时须提交验证。第X项、第X项、第X项。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

6、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行政审批机关或相关执法机构,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或相关执法机构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失实、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失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关于办理审批事项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的“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含电子出版物)”事项,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内容的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单位盖章)X年X月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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