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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查找辨识指导手 册一、风险预判对象风险预判对象为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二、风险预判内容(-)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L 五职矿长资格能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 业结构、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矿级管理团队是否总体保持稳定,有 没有频繁更换管理人员情况。2 .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及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3 .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安 全生产法的要求,权责是否匹配。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是否覆盖全岗位、全体人员,制度 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监督考
2、核机制。5 .实际投资人和五职矿长权责边界是否符合要求。(二)在建设项目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L是否取得经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后,才组织施工。2 .改扩建和技改煤矿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井建设工期、 工程施工Jl质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或只生产不建设情况。3 .施工方资质和能力、业绩情况,建设方和施工方安全管理职责边界是 否清晰,建设、施工、监理等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4,矿井主要灾害、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保护煤柱情况。5 .高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 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是否在采(
3、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才回采。6 ,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是否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高瓦 斯矿井在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形成瓦斯抽放系统。7 .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是否施工完成永久排水系统。8 .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 入巷道和碉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是否按设计建成 双回路供电。9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是否安装矿井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 通信联络系统。10 .矿井联合试运转条件和手续报批情况。11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是否经验收合格后,才投入生 产和使用。(三)在淘汰退出煤矿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
4、1 .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煤矿是否制定退出方案。2 .退出方案中是否明确生产工作面和生产时限,采掘工作面、采区、水 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3 .是否减少安全投入、降低安全条件组织生产。4 .是否严格按照时限淘汰退出。(四)重大灾害治理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1 矿井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满足 需要。2 ,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灾害防治设计。3 .煤矿是否配备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并配齐满足地质工作需求的专业 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地质预测预报制度并组织实施;是否结合实际 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数普查或探测工作;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是否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4 .突出矿井是否设置专门
5、防突机构、配备专业防突队伍;高瓦斯、低瓦 斯矿井是否配备专业防突技术人员。5 .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正常投入使用。6 .是否测定煤矿开采范围内厚度达0.3米及以上的煤层瓦斯参数并进行 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有突出危险性或达到鉴定启动条件的煤层是否按 规定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认定。7 .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 条件的是否开采保护层;应当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 防突措施的是否采用;突出煤层是否采用非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巷条 带煤层瓦斯作为主要的区域防突措施。8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是否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 测,突
6、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是否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9 .井下是否存在瓦斯长时间超限、高值超限,一氧化碳频繁超限等情况。10 .是否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 业技术人员,是否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 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12 .是否查明矿井采掘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 情况;是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探放水前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探 放水钻孔布置、超前距离是否符合规定。13 .是否制定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停产撤人现场处置方案。14 .木料厂、砰石山等堆放场之间、与进风井口之间的安全距离是
7、否符 合规定;井下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15 .是否对所有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 矿井,是否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健 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五)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L是否在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时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 施工。2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 否贯穿整个采(盘)区。3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 区,是否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 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4 .采、
8、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通风,是否违规串联通风。5 .向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 专、两闭锁。4,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是否可靠;开采突出煤层 时,工作面回风侧是否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 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是否设置至少2道反向风门。6 .生产矿井是否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 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是否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 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 通的安全出口。4 .巷道净断面是否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 施工的需要。5
9、.是否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 矿井主要水仓是否分为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是 否能够正常使用。6 .胶带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绞车等提升设备保护装置是否齐全;使 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内是否在上部车场按要求安设阻车器,在倾斜井 巷内安设挡车栏和跑车防护装置。7 .矿井是否有两回路电源线路,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是否分接其它 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地面抽采瓦斯泵、地面安 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是否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 电线路。8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开采工艺和机电设备。(六)生产接续计划方面,重点研
10、判以下内容:L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安全煤量是否失调。2,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是否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生产计划 是否超过矿井灾害治理能力。3 .采掘工作面数量是否超过规定。4 .井下单班作业人数是否超过规定。(七)安全监控系统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1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2 .人员定位识别卡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人员定位系统是否实现井下限员 功能。3监控系统是否覆盖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安设位置是否符合规定。4 .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并实时上传。5 .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等功 能是否缺失或者未发挥作用。6 .是否按规定使用标准气样定期开展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7 .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对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处 置。(A)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安监行管 2020 16号)规定需要进行重大风险研判的内容,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认为应当超前分析研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