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田径协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遂宁市田径协会章程.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遂宁市田径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遂宁市田径协会,简称遂宁田协。第二条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田径运动项目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遂宁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遂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支持田径运动的团体、单位和个人组成。属非营利性团体。第三条本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田径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指导和推动全市田径运动的发展;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
2、务;增进与全国各级田径协会的友谊;加强各省市田径协会的密切联系与合作。第四条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1138号(遂宁市体育中心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田径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竞技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市田径运动的进步。其具体业务范围:(一)大力宣传田径运动,激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对田径运动的兴趣及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公平竞赛、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二)研究制定遂宁市田径运动的发展规划、各种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及遂
3、宁市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获批准后负责实施。(三)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负责田径竞赛管理,审批各会员单位组织的市内外各类比赛。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各级各类田径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四)参加上级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各级各类的交往和技术交流。(五)完善遂宁市田径队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公布制度,选拔和推荐省级田径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组织市优秀运动队集训,组织参加比赛。(六)负责协调、组织田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制定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度。负责运动员注册、转会、资格审查和处理。(七)与有关部门合作管理教练员、裁判员和
4、运动员。(八)根据中国奥委会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田径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在赛内、赛外对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检查,并按中国奥委会和国际田联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九)负责田径运动的宣传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编辑、出版、发行田径书刊,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田径报刊、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十)负责组织和协调田径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十一)指导全市田径高水平后备力量的培训工作,提出“人才基地”等称号的设置、评估、管理办法等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十二)提出各田径训练基地的建设、完善、使用、命名等有关工作计划,获批准后负责实施。(十三)审批同全市田径比赛有关的商
5、业性活动;负责与市内外团体、组织、个人合作开展与协会业务相关的经营开发性活动,举办田径运动有关产品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为遂宁市田径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十四)表彰、奖励在田径运动发展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接收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团体、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二)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三)由委员会或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
6、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在本会授权下组织承办市内及省级各类比赛活动以及被本会选派参加省内外体育活动;(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本会委员会研究批准,取消其会
7、员资格:(一)不按时交纳应交本会的费用;(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三)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决定本社团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8、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等下属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
9、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在委员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
10、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二)检
11、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捐赠收入;(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收入;(六)广告赞助收入;(七)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八)利息收入;(九)其他合法收入。第
12、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设置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
13、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会旗、会徽由委员会审定,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和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