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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20)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调整如下: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3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10元。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温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