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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安装工程安全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报告程序(一)轻伤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1天内向工程处领导及安监部门报告,工程处应在当月25日前,以伤亡事故月报表形式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二)重伤事故:工程处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三)死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直接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报告,直接
2、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用事故正式快报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主要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报告。第三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措施等。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
3、,做出标志,记录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受当地政府委托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组织:(一)轻伤或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工程处负责组成相关人员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订整改措施,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二)重伤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负责组成相关人员的调查组,工程处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订整改措施,写出事故报告,按规定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死亡事故:公司或工程处派人配合建设单位、当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第八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据程序批准后方可复Io(一)轻伤事故,由项目部报工程处主管部门批准。(二)重伤事故,由工程处报公司经理批准。(三)死亡事故,由建设单位报事故发生地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安全生产法和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处安全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