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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安装工程事故追查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及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中煤建安监201175号),结合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在事故中有失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事故有关责任人,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标准执行。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处及所属各项目部。第二章事故责任追究第五条按照生产规模、管理跨度、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将处所属项目部分为井下施工;
2、地面施工。第六条伤亡事故责任追究标准:事故类别事故项目部责任分管领事故项目部安监站长(安全特派事故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事故单位责任分管领导事故单位安监处长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导员)人一次死亡1人的责任事故撤职撤职或降职撤职或降职记过警告警告撤职撤职撤职降职记大过记大过撤职撤职撤职撤职降职降职一次死亡2人的责任事故撤职撤职撤职记大过记过记过撤职撤职撤职撤职降职降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任事故撤职撤职撤职撤职降职或撤职降职或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责任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事故考核年度内,累计发生事故死亡人数达2人及以上按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事故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比照安全第一责任者追究标准处理。第三章其他第十条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处备案。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