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安装工程主要灾害预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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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安装工程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和管理,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根据处所属各项目部生产施工实际情况,确定瓦斯爆炸事故、水灾、火灾、提升运输事故、大件吊装、高空坠落事故等为矿井主要灾害。第三条工程处必须在当年度末,根据下年度施工情况,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报公司审批。经过审批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必须贯彻落实到施工项目部。第四条各项目部必须根据处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结合本项目部施工特点,有针对性的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报处审批后贯彻实施。第二节瓦斯爆炸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五条各施工项目部必须向

2、建设单位索取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等资料,并按照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第六条各项目部井下带班领导,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向井口值班室汇报。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立即向处调度室汇报,并制订措施,报处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瓦斯日报必须送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第七条必须建立和执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检查制度,施工点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如下: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记录手册,并在施工点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清楚。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停工、撤

3、人、停电,并及时向值班领导和项目部调度室汇报。第八条施工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九条施工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第十条高瓦斯矿井施工项目部要设专职瓦检员,应装备高、低浓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氧气测定仪。设备要有专人维护并保持完好状态。第十一条施工中应采取如下措施防止瓦斯积聚:1、合理计算并分配风量,保证施工点有足够风量;2、加强通风机、风筒的

4、维护管理,防止漏风,避免循环风,禁止使用扩散风;3、临时停风地点必须停工,并撤出人员,并设置栅栏、切断电源、挂牌警示,禁止人员入内。第十二条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瓦斯燃烧和爆炸:1、禁止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禁止在井下或井口房内外周围20米以内使用明火和吸烟。2、严格控制井下使用电气焊、严禁井下有明火和灼热的金属出现,如果必须在井口或井下从事电、气焊和使用喷灯工作时,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3、瓦斯矿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井下和井口房附近不许使用普通照明灯具及电气讯号,应采用带有防护罩的安全照明灯及防爆型或安全火花型电气讯号;井下一切电气设

5、备均应按要求分别采用矿用隔爆型、矿用安全型或安全火花型,其防爆性能要经常检查,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更换和修理;禁止井下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设备;在启动电动机和风机等电气设备之前,必须在附近20米以内检查瓦斯,如瓦斯浓度大于1%,严禁启动;风机必须有风、电闭锁装置;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碉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4、加强矿灯的管理:发放的矿灯必须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严禁利用矿灯放炮。第三节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

6、十三条新承建工程,必须收集或向业主索要水文地质资料和工业场地历年洪水位资料,并根据收集资料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防水措施和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第十四条矿井工业场地防洪、泄洪,必须按如下规定进行:1、施工期间工业场地标高低于最高洪水位时,并存在被淹风险的,广场周围应修筑防洪提坝,场内设排涝泵站,并将井口(包括风道及人行地道及主要建筑物)加高于洪水位以上;2、工业场地及居住区沿河流布置,并受河水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3、所有防洪设施均应在雨季来临之前完成,并对已有防洪工程进行检查与处理。4、场地内的洼地,塌陷区裂隙应及时填平,有积水时应及时疏干。5、存在滑坡危险地段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采取开挖截

7、水沟和防止滑坡措施。第十五条必须事先确定并熟悉避灾路线,在避灾路线上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备,在有瓦斯的地点,必须使用防爆灯。第十六条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应明确规定发生水灾时安全撤退路线;并使有关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和突水急救知识。第十七条避灾路线要保证做到与一旦突水时的泄水路线严格错开,巷道分岔或拐弯处要安设路标。第十八条施工地点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如发潮、挂汗、挂红、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底鼓渗水或其他异状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报告井口项目部调度室。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以便及时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的工作人员。第十九条调度室值班人员收到井下报告后,应立即

8、将水情(突出或透水预兆)向处调度室汇报及矿调度室报告。第四节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各项目部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相关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处年度矿井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制订地面和井下防火措施,并报处总工程师批准。地面变电所、绞车房、压风机房、木料存放点等均必须有防火措施和制度,并要挂牌板上墙。对其中的消防水池,消防材料及扑灭各类火灾规定使用的灭火器材的类别、数量与设置都要按防灭火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井口房和井口房内、井口附近50米以内的临时建筑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否则必须有防灭火措施。井口附近

9、20米内不得有明火,并要有警示牌悬挂在醒目的地点。第二十三条严格入井人员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下井,禁止穿化纤衣服入井,井下严禁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第二十四条井口房内和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烧焊)作业,必须烧焊时,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工程处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批准,并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而且只允许在井下进风巷道和位于进风系统的主要洞室内作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点前后10米内,为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专人喷水。并至少备两只灭火器;2、在井口房内、井筒和斜巷内进行烧焊作业,必须在作业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承接火星(或熔渣);3、作业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

10、超过0.5%;4、作业完工后,要再次喷洒水,并应有专人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第二十五条在立井井筒中进行烧焊作业时,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措施,报处总工程师批准:1、在与矿井回风巷相通的立井井筒中进行的烧焊作业;2、在回风的井筒中进行的烧焊作业。上述立井井筒中的烧焊作业,除遵守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制订防止瓦斯浓度发生变化时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立井井筒中用氧气切割玻璃钢风筒的联接螺栓和固定卡子。第二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第十二条第3款之规定。第二十七条井下发生火灾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火灾初起时,火势不大,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应保持镇静,立即组织抢救,力争做到“灭火于

11、方兴”。同时应尽快设法通知调度室或项目部有关领导,并向危险地区发出火警信号,组织撤离。2、立即通知救护队赶赴现场抢救。3、迅速通知和组织井下所有受威胁人员撤离危险区。首先要将受火灾直接威胁的地区的人员全部撤出,其次要考虑一旦火势发展,火灾气体可能侵袭区域人员的撤退;要尽量做到有组织的撤退,在带班领导、班组长、老工人或救护队员的带领下,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避免个别人员在慌乱中误入险区。避灾人员要及时戴好自救器,迎着新鲜风流方向或者尽可能快地从回风流转入新鲜风流的巷道走出,如果撤退路线已为火烟隔断不能通行时,应尽快进入避难碉室或构筑临时避难洞室进行自救,等待救护队营救。及时查清灾区人数,协调救护

12、队继续搜索营救未脱险人员。4、合理调整通风方式,控制火灾的扩大和蔓延。第五节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井口周围设置栅栏,栅栏门只有在通过人员或材料时打开;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井口棚。第二十九条吊盘、锁口盘、天轮平台应保持清洁,不得留有杂物。第三十条封口盘上所有空洞及缝隙,均用10胶皮封严;洞口不用时,都要封闭,锁口盘、吊盘上的铺板、螺栓螺母等应经常检查,发现松动现象,应及时拧紧。第三十一条锁口盘、吊盘的钢梁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吊盘悬吊装置及其悬吊钢丝绳均要牢固可靠,并要定期检查。第三十二条人员上下井时必须严格遵守吊桶乘坐制度,听从把钩工的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吊桶。人物不得混装。第三

13、十三条吊桶提升至地面时,人员只有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方可进出吊桶。第三十四条吊桶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第三十五条吊桶乘坐人员上下井,在吊盘安装前及吊盘下无稳绳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1ms,有稳绳时不得超过3mso第三十六条用吊桶升降物料时,有稳绳提升速度不得超过5ms;在吊盘安装前及吊盘下无稳绳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mso第三十七条井上、下信号工在吊桶提到适当高度后,先发停点,进行稳罐,待吊桶稳定后清理底部附着物后,再发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桶安全通过责任区段。第三十八条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有专职信号工发送,严禁打电话与发送信号同时进行,所有井

14、下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信号,但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不得擅自替代信号工的工作。第三十九条吊盘升降后,必须通知绞车工重新做好吊盘及井筒工作面标记,并要进行试运行后,方可正式使用。第四十条井口工作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上下人员或材料时,要按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违章作业。井筒装备期间提升采用吊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吊桶要沿稳绳升降。在井筒装备初期尚未装设稳绳前,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米,井筒装备时吊盘下面不装稳绳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米;2、吊桶上方要装保护伞;3、禁止人员坐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乘吊桶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和安全带,必须面向桶外;4、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

15、工具或材料;第四十一条上下材料及人员时,井盖门要随时关闭。第四十二条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第四十三条井盖门处于非关闭状态时,严禁在井盖门处传递工具或材料。第四十四条上下井的材料,必须避开井口封口盘堆放;施工用的工具应集中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丢在井口。第四十五条在天轮平台及井内悬吊设备上工作时,所用工具均要留绳,配件要装包。第四十六条井上、下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帽带系紧,以免低头掉物伤人。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配戴安全带1、吊桶或随吊盘(工作盘)升降时;2、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第四十八条提升绞车必须2人值班,1人开车1人监护,并明确正副司机,8小时工作制。提升绞车司机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四十九条提升绞车司机应按照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绞车司机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作业,并填写绞车运行日志、绞车巡回检查记录,对外来人员要求填写进入要害场所登记簿。第五十条立井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包括滚筒、制动装置、保险装置、连接装置、提升容器等)和钢丝绳等要每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第五十一条提升钢丝绳每天必须检查一次,悬吊稳车及其悬吊钢丝绳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提升钢丝绳和悬吊钢丝绳应按要求试验,检查、试验应留有记录,检查和试验不合格的钢丝绳应立即更换。钢丝绳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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