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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一号),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我村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整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二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村委
2、会报告。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制度。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一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七条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