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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单位:县农业局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河北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O(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六)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二、监督检查内容
2、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程序是否合法;(五)处罚是否适当;(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备案审查机关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监督检查程序重大行政处
3、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六、监督检查处理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对报备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4、违反本制度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其按照本制度报送;在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蠡县农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辅助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时,主要检查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拖拉机、联合
5、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疲劳操作等现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有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转向、制动、照明等主要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有效;转移行驶途中,悬挂机具、割台等是否提升到安全位置并锁好;是否有超载、超速行驶和违法载人等现象;安全防护设施、防火、灭火装置等是否完备有效。固定作业机械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设备是否有漏电现象;安全旋转的运动件连接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松动脱落的危险等。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危险地段是否设有警示标志。其他违反农机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省、市、县三级定期(重要农时季节、节假日
6、等)与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县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检查(排查)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4项具体措施:1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2 .检查和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驾驶操作证件。3 .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4 .责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五、监督检查程序(1)用指挥手势示意驾驶操作人员靠边安全停放或停止作业。(2)向驾驶操作人员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的内容。(3
7、)对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录像、照相。(4)向驾驶操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做相应登记或笔录。(5)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法规依据,并督促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6)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解除检查。(7)对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解除检查。(8)对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1)行政处罚(罚款);(2)行政强制(扣押农业机械或操作证件)。三、农产品质量
8、安全监管制度单位:蠡县农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
9、情况;(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二)执法监管。
10、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兽)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检验检测。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四)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
11、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五)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六)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各设区市开通12316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
12、、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判断、妥善处置、准确披露。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市县农业部门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检查工作计划、检测工作计划等,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和检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检测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和检测工作完
13、成后,对检查检测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逐级上报上级农业部门。(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五、监督检查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
14、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
15、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兀以下罚款O(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四、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单位:蠡县农业局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