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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科研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切实保障教职工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所有纵向、横向和校内项目。第三条凡新设或执行过程中有任何实验(配方&工艺)变更的科研项目均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第四条依据科研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种类和危险程度,将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高危险等级(I级)、中危险等级(II级)、一般危险等级(III级)。1 .高危险等级(I级)科研项目:涉
2、及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生物,危险实验动物,20MPa及以上的压力容器,起重量IOT及以上的起重类特种设备,IOKV及以上的高电压设备,放射源(装置)等危险源的科研项目。2 .中危险等级(Il级)科研项目: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生物、实验动物,0.1MPa以上20MPa以下的压力容器,起重量0.5T以上IOT以下的起重类特种设备,激光设备,强磁设备,功率IKW及以上的加热设备(烘箱、马弗炉等)等危险源的科研项目。3 .一般危险等级(III级)科研项目:不涉及本条第1、2项所述危险源。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科研项目
3、进行危险源甄别,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安排专人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自查。第六条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程序。(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安全风险等级做出自评后,由实验室所属或依托的二级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于二级单位评估等级为I级的科研项目,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大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评估表,履行审核程序,必要时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评。(二)所有评估结果报科研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三)项目执行过程中安全风险的监督和管理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第七条基于科研项目安全风险分类及等级,针对相应场所一3设施建设、人员配备、防范与应急措施制定、安全制度与责任制落实准
4、备等情况,依据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估结果分为0、A、B、C四类。(一)评估结果为通过(O)的科研项目,可正常申报。(二)评估结果为自行整改通过(八)的科研项目,在自行整改后,方可进行申报。(三)评估结果为整改复核(B)的科研项目,暂停申请,经整改复核后,方可进行申报。(四)评估结果为未通过(C)的科研项目,禁止申报。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风险评估而开展的科研项目,对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项目实施直至通过评估。第九条对在风险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的,列入学术道德/学术诚信问题的人员名单,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