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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T-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以及市委五届六次、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依法
2、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健全完善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二、规范工作机制(-)明确审核范围。本意见所称合法性审核仅适用于规范性文件。本实施意见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行政
3、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确保规范性文件认定精准、应审尽审。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制定主体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的具体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限定规范性
4、文件使用的公文种类,一般仅限于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以县政府或国有企业作为主体签订框架协议、招标文件等,不纳入审核范围。未纳入合法性审核的上述文件及协议,由起草单位、承办单位法规股或者法律顾问自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起草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对其合法性负责。对确需由县政府审核机构(县司法局)审核的,经县政府领导审签后,起草单位、承办单位将上述文件或协议送审稿及本单位法规股(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一并送县政府审核机构审核。县政府
5、审核机构视情况出具普通文件审核意见或修改意见,不再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审核机构出具的意见修改完善。(二)确定审核主体。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L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2 .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特别重大的经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审核后,确有需要的,经县政府领导签批后,可按程序将最终定稿的版本审议稿送县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针对同一文件,县政府审核机构仅出具一次合法性审核意见,不得重复出具合法性审核意
6、见。3 .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4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者相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5 .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的,由县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政府部门、乡镇(街道)要将确定的合法性审核机构、人员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三)规范审核程序。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
7、通知(岳府发2019)5号)之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政府或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报请审查的请示,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及负责人签署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门户网站挂网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对符合报送材料要求的,经政府领导签批后,交由县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完善相关材料。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
8、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领导签发。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时,如对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提交征求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的相关材料,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时,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时,应提交相关领域专家论证结论意见。规范性文
9、件起草部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等负责,若因起草部门提供的资料存在缺陷导致合法性审核不应当通过而予以通过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起草单位负责。充分保证合法性审核时间,县政府审核机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为5至15个工作日,出具普通文件审核意见及普通文件修改意见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等除外。(四)突出审核重点。L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
10、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是否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审核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时,需要起草部门提供依据、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在审核机构确定的期限内提供。若超过审核机构确定的时间未提供相关依据、材
11、料,导致审核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或者无法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起草单位负责。2.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部门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起草部门不得将未采纳、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表示为采纳,误导制定机关。(五)优化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
12、地调研、补充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采用集体会审的方式进行审议。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建立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审核过程中可以采取召集会议、书面征询意见等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对重大事项、综合性和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应当在合法性审核意见中如实表述相关专家意见,或者将专家书面审查意见报制定机关。采用上述方式听取意见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按程序聘请专家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评估。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六)压实审核责任。健全规范性文件合
13、法性审核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L起草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起草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在提请审核过程中失职、缺位;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依据等不真实、不合法,导致合法性审核出现问题;起草单位未采纳、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但表示为采纳,误导制定机关,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起草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七)强化审核
14、保障。审核机构应当依法、独立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审核机构对不合法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意见,或者对未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意见。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对不合法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强化合法性审核台账管理,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清单,如实记录审核情况、审核意见采纳情况等,提升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管理水平。三、强化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
15、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注重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要真正把政治素质优、法治素养高、专业知识精、综合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审核机构,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探索发挥信息化作用,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逐步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审
16、核实效。推进合法性审核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三)强化指导监督。县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建立合法性审核报告制度。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定期通报内容,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部门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指导推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将合法性审核重大情况报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