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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高处作业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检修)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单位(包括相关方)高处作业。第二章定义第三条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第三章高处作业分级第四条高处作业高处分为2m至5m5m至15m、15m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第五条直接引起高处坠落的客观危害因素分为11种:(一)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
2、上;(二)高温作业;(三)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四)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五)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七)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小于表1的规定: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103563IlO220330500距离/m1.72.02.54.05.06.0(八)摆动,立足出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O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O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九)体力劳动强度过大;(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0
3、.195的作业环境;(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第六条不存在第五条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第五条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表2高处作业分级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m2h55h1515h30A一级二级三级四级B二级三级四级四级第四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编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执行情况。(二)参与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核,对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不予批准。(三)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权停止作业。第八条
4、各级审批人职责:(一)审查工作的必要性。(二)审查工作事项是否安全。(三)审查作业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第九条作业负责人职责:(一)对高处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工作,包括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等。(三)作业前负责组织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禁止安排作业。(四)负责准备高处作业所需的防护器具、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并确认其完好性。(五)在高处作业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六)全过程监督高处作业安全情况,在工作转移、终结时确认现场无遗留隐患,经监护人同意后方可离开。第十条安全监护人职责:(一)
5、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二)全过程监督高处作业安全状态,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高处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三)在作业间断、转移、终结时,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安全职责:(一)掌握高处作业任务,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二)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三)严格按照“高处作业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和相关要求作业。(四)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六)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和应急逃生方法。第五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6、第十二条高处作业票管理(一)高处作业票是现场的作业依据,严禁涂改、代签,只限一处一次使用,严禁搭车作业。(二)一级、二级级高处作业,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最终审批;(三)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负责最终审批。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四)四级高处作业,由安全副总经理负责最终审批。(五)高处作业票一式三份,工作时作业负责人、高处作业
7、人员、安全监护人各执一份。工作结束后由作业负责人将高处作业票交给安全环保部存档。第六章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人员要有健康证,并持有高处作业证。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第十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材料、器具、安全带、设备等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并设置安
8、全网,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第十七条进行高处作业前,高处作业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办理高处作业票。审批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第十八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制度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相关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第二十条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
9、板等。跳板两端应绑扎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二十一条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安全要求。第二十二条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第七章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防护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第二十四条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和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
10、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体上;不得系挂在挂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第二十五条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人员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使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第二十六条雨天
11、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暴风雪、暴雨、大风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第二十七条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第二十八条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国家临时用电安全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九条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
12、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作业区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第三十条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如需作业,在作业前,应确认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并铺设牢固的脚手板,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第三十一条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第三十三条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
13、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第三十四条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第三十五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第三十六条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第八章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第三十八条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第三十九条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第四十条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拆除。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