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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信息公开制度体系2023版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卫生院的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体系。一、范围形式是指卫生院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登录人民政府网站查找获取所需信息。(一)公开范围1、基础信息。包括领导班子信息,医院职能、内设各科室名称及职能等信息。2、资源配置。包括本院床位、大型设备配置情况等信息。3、诊疗服务。包括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医疗服务
2、、就诊及住院注意事项等信息。4、行风与投诉。包括招标采购、行风建设、医疗秩序、投诉途径等信息。5、科普健教。包括健康科普、健康讲座、健康教育等信息。6、便民服务。包括咨询服务等信息。(二)公开形式要采取线上公开和线下公开两种形式。网上信息公开见政府门户网站“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二、审核发布(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一般信息(如科普类、权威网站转载、基本医疗等)经相关科室审核后直接发布,涉及医疗等敏感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上报,涉及重大政务活动的信息要经主要领导审定后上
3、报,确保内容准确、数据可靠。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2、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4、是否属敏感性问题;5、信息内容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6、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三)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管理维护(一)本单位信息公开信息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布,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制定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
4、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等。(二)本单位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咨询回应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卫生院办公室办公地址:冠山路66号办公时间:春夏:08:0011:30.14:0017:30秋冬:08:0011:30,13:3017:00(工作日)联系电话:0539-6211083微信公众号:卫生院信函: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单位提交。来信请寄:*(收),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