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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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实现行业规范发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单一、企业规模小、总体产能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等问题,促进我市洗选煤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定走“减、优、绿”发展道路,立足煤炭清洁利用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过剩洗选能力,提高煤炭洗选行业质量效益,促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推动煤炭洗选行业能源革命。二、基本原则(-)控制总量。按照“减量置换”原则,在保持煤炭洗选总能力不变的基础上

2、,鼓励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洗选能力,提高煤炭洗选煤企业(厂)先进产能占比。原则上全市不再新建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二)优先环保。通过洗选煤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倒逼环保整治不达标洗选煤企业(厂)淘汰退出,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洗选行业生态治理水平。(三)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优胜劣汰,退出无煤源、无固定客户、长期停工停产的洗选煤企业(厂),促进煤源稳定、销售通畅且工艺先进、管理规范的洗选煤企业(厂)提高市场占有率,未建设配套洗选煤企业(D的煤矿要充分利用社会富余洗选能力,提高清洁煤炭的供给水平。(四)整合提升。充

3、分发挥煤矿资源优势和洗选煤企业(D资金优势,鼓励煤矿、洗选煤企业(厂)通过参股、并购、联营等方式,实现产业规模集聚,发挥规模效应,提升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形成区位优势。(五)依法合规。洗选煤企业(厂)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规划、法定手续不健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洗选煤企业(Do三、工作目标通过“取缔关闭一批、逐步淘汰一批、优化提升一批减少洗选煤企业数量,压缩煤炭洗选行业过剩产能,提升洗选先进产能占比和能力利用水平,形成以煤矿附属洗选煤厂为主、独立洗选煤厂为辅的洗选产业格局。到2020年底,全市洗选煤厂总洗选能力与煤矿总产能及部分外购煤规模相匹配。社会独

4、立洗选煤企业洗选能力达到120万吨/年,洗选煤企业(厂)数量压减至50座以内;洗选能力减至8000万吨/年以内;先进产能占比力争达到25%;全市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四、主要措施(-)取缔关闭一批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同时关闭一批自愿退出的洗选煤企业()OL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对未经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或以其他名目核准或备案但实际从事煤炭洗选生产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位于泉域保护区范围内却未取得水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予以取缔关闭。2 .取缔非法占用土地企业

5、。对违法占用土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设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等法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范围内的,以及位于市中心城区以外周边10公里范围之内的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予以取缔关闭。3 .整治、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且情节严重的洗选煤企业,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或拒不整改的洗选煤企业,予以取缔关闭。4 .取缔长期不经营企业。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社会独立型

6、煤炭洗选企业(厂),予以取缔关闭。5 .取缔安全事故企业。对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的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予以取缔关闭。6 .关闭自愿退出企业。对部分长期不经营或经营困难,自愿结束经营活动的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按照自愿原则由各县(区)能源部门申报关闭退出。(二)逐步淘汰一批对部分不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标准的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进行停产整治,对时限要求内仍未整改完毕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淘汰关闭。L淘汰洗选能力小于120万吨/年的洗选煤企业(厂)。产能认定均以批准/核准/备案能力、设计/核定能力、环保竣工

7、验收能力中最小值为准。对部分洗选煤企业(厂)计划通过改扩建提升洗选能力的,必须明确用于“减量置换”的关闭退出洗选煤企业(厂)名单和生产能力,“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改扩建增加产能的200%,“减量置换”方案经省能源局批准后方可实施。2 .淘汰洗选工艺设备落后的洗选煤企业(厂)。对使用6AM、M-2.5、PA-3型煤用浮选机的,使用PG-27型真空过滤机的,使用X-I型箱式压滤机的,未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使用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淘汰。3 .淘汰能耗不符合规定的洗选煤企业(厂)。对吨煤电耗高于相应工艺选煤厂吨煤电耗限定值的(由于煤质特殊原因除外)、入洗原煤

8、吨煤水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淘汰。4 .淘汰煤源无保障的的洗选煤企业(厂)。对签订的年度购煤合同中省内煤矿原煤量低于洗选能力60%的的企业进行淘汰。5 .淘汰行业标准化评级不达标洗选煤企业(厂)。对到2020年10月底行业标准化评定等级不达三级的企业进行淘汰。6 .淘汰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洗选煤企业(厂)。按市独立洗选煤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逾期未完成堆场扬尘治理、物料输送扬尘治理、厂区供热设施整治、运输扬尘管控、建设在线监测设施等重点深化治理任务且经改造达标无望的企业进行淘汰。7 .淘汰非法用工的洗选煤企业(厂)。对长期非法用工且拒不整改的企业进行淘汰。

9、8 .淘汰安全管理差的洗选煤企业(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进行淘汰。9 .淘汰用水手续不完善的洗选煤企业(厂)。对长期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进行淘汰。(三)优化提升一批暂停新项目审批备案,对计划保留的洗选煤企业(厂)实施优化提升工程,推动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经营稳定、节能环保、效益良好的洗选煤企业(厂),促进全市洗选煤行业提质增效。L提高洗选煤行业准入标准,以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建设为抓手,达到一级行业标准化、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洗选煤企业即为先进产能,到2020年底先进产能占比达到正常运行洗选企业的25%o同时正常运行的所有洗选煤企业()必须达到洗选煤行业标准

10、化最低等级及规模以上企业标准。10 推动煤矿企业与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联营,提高洗选煤企业(厂)与煤矿配套率,达到矿矿有配套或联营(协议委托加工)洗选煤企业(厂),提升原煤就地加工转化能力,减少短途运输和环境污染。到2020年底,煤炭洗选煤企业(厂)与煤矿配套率达到80%,全市原煤入洗率达到80%o11 提高洗选煤企业(厂)装备水平,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洗选工艺设备,煤炭洗选项目的各项工艺、装备要符合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16)要求,到2020年底洗选煤企业(厂)先进选煤装备占比力争达到60%,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达到80%以上,社会独立洗选煤

11、企业力争达到50%。12 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和扩建独立洗选煤厂,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确需新建、扩建洗选煤项目的,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进行,经市、县两级能源部门同意后,统一报省能源局审查、备案。市区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及周边地区禁止建设洗选煤企业,鼓励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符合行业标准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搬迁。五、组织实施(-)取缔淘汰阶段(2020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严格按照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由各县(区)能源部门牵头,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应急、市场监督、税务等按分工各负其责,对辖区内所有煤炭洗选企业(厂)进行认定。经认定属取缔关闭范围的,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2、;经认定属逐步淘汰范围的,督促企业停产整顿,整改合格后进行重新认定,未能按时整改到位的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同时,各县(区)能源部门要将县级认定结果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分送市级发改、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市场监督、税务、消防等部门进行复核工作,并将复核后的名单汇总上报省能源局备查。关闭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生态环境部门注销其排污许可证,对合法占用的土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或由企业用于其他项目,企业要拆除洗选相关厂房和设

13、施设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关闭情况由能源部门负责监督。(二)整治提升阶段(2020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认定结果不属于取缔淘汰范围的煤炭洗选企业(厂),由县级能源部门上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分送市级发改、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市场监督、税务、消防等部门按照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标准严格开展复核工作。经复核属于淘汰范围的,由市能源局送达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同时将县级认定及市级复核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能源局备案。经复核不属于淘汰范围的煤炭洗选企业(厂),由市能源局汇总正式行文上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进行审核公告

14、。计划保留正常生产的洗选煤企业(厂)要强化守法经营,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有稳定供应的煤源,努力提升行业标准化评级。对新建、改扩建的洗选煤企业(厂),能源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设计审查、开工审批等制度。要着力推动煤矿与洗选煤企业(厂)配套水平,原则上全市煤矿生产的原煤要应洗(选)尽洗(选),没有建设配套洗选厂或配套洗选厂无法正常运行的煤矿应尽快与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签订联营或委托加工协议,不得直接销售未经洗选的原煤。(三)核查验收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本次洗选煤企业验收按照“属地全面验收、市级抽查核查”的原则进行,各相关县(区)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洗选煤产业淘汰升级

15、工作,所有保留的洗选企业(厂)全部符合政策要求。市督查组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区)方案落实情况的核查,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应关闭企业未关闭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保留运行的洗选企业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对相关县(区)政府予以通报。六、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能源局牵头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人社、市场监管、水利、税务、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按照职责分工协商解决洗煤企业产业升级有关问题。各县(区)政府作为取缔淘汰洗选煤企业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产业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二)切实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对于协同配合的事项,要积极参与,承担责任,发挥应有作用,确保产业升级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政策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压实责任,保证任务完成到位。(三)积极营造氛围。有效利用网络、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加大对洗选煤产业升级的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改革合力,防止社会矛盾,为推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升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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