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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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精神,按照中省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推动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有机衔接,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幼小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树立科学教育理念全面推进幼儿园科学保教和小学“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两个不同学段教育的平稳过渡,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把握基础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对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具有重要作用。(一)幼儿园

2、和小学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双向衔接。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和衔接活动,准确把握幼儿园和小学两个不同学段的教育要求和教学特点,建立对儿童发展水平的合理期望,帮助儿童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平稳过渡。(二)幼儿园和小学要充分发挥家长的重要作用。幼儿园和小学要主动与家长沟通,采取政策宣传、专题报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引领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消除家长“跟不上”的担忧,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幼儿园小学活动,形成教育合力。二、坚持学前科学保教(三)幼儿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科学制定执行教学计划,不得超前教学。要尊重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因地制宜创设

3、良好游戏环境和条件。组织开发丰富适宜的游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四)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要尊重幼儿年龄特点,灵活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建立良好常规,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幼儿在活动中进行自主游戏和学习探究。不得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不得占用幼儿睡眠、运动和游戏时间。三、坚持小学“零起点”教学(五)小学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要求,按规定开齐课程,上足课时,严禁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综合实践课程应按相关要求予以落实。要以丰

4、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为载体,开展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减缓新生学习的坡度和难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课时,加快教学进度。(六)小学要科学安排和组织小学一年级学生的学习生活。要结合小学新生的年龄特点,科学制订入学初期的学习和生活制度。遵循新生身心发展水平,科学设计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四、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七)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审批项目范围开设培训内容。清理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的学前班和“幼小衔接”班,严禁对3-6岁儿童以课堂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组织安排教育活动,不开展以知识技能为主的强化训练。(A)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与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

5、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坚决不组织幼儿参加与小学教学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不得代任何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五、完善治理监管体系(九)建立教学计划公开制度。每年9月1日前,各幼儿园、小学要通过宣传栏、公示栏、学校网站等渠道将幼儿园大班、一年级秋季学期课程开设和各学科教学计划进行公开,并通过板报、班级群、学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告知每一名幼儿和学生家长。(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幼儿园,“非零起点”教学或组织入学考试的小学,以及教学行为不规范、组织各种形式测试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幼儿园、小学实行年度考核

6、、评优、评先等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一票否决。(十一)强化督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小学一年级教学规范情况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与市(县、区)教育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校长职级制考核、文明校园评选和教师评优选先挂钩。各市(区)教育局要设置专门举报监督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省教育厅将结合开学检查、日常督查,定期不定期对各市(县、区)规范“幼小衔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发现问题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十二)完善教研制度。各级教研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教研指导网络,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校)本教研制度,将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和小学“非零起点”教学现象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通过组织观摩、专题调研、经验交流、课题研究等活动,切实提高园(校)长和教师科学保教能力。省教育厅将联合相关单位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幼儿园、小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传播广、速度快、多样化的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公益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加强对社会、家长“幼小衔接”意义的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2024年3月28日自动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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