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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配置的若干意见现根据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等有关规定及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水运工程施工监理项目部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及试验、安全、环保专业人员等,不设总监代表。(一)总监任职条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2 .具有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3 .大型水运工程项目总监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胜任现场监理
2、工作。(二)专监应具有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或相关专业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三)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熟悉本岗位现场监理工作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四)安全、环保专业人员可由总监或取得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的专监兼任。(五)试验专业人员可由专监或监理员兼任,并应持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助理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二、监理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应根据所监理工程施工中标价和施工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确定,并不得低于附件1规定。小型陆岛交通码头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具体人数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三、总监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项及以上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中任职。当确实需要时,须同时满足
3、以下条件:(一)最多在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中任职。(二)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车程不超过10公里。(三)经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专监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项及以上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中任职。四、从工程开工到交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确需更换项目总监的,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应满足本意见关于总监的条件要求。五、专监更换应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更换后的专监应满足现场工作要求和本意见关于专监的条件要求。六、项目总监、专监和监理员应常驻现场不可无故缺岗。其中,总监在集中使用假期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在岗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授权书,并经建
4、设单位同意批准,可临时授权专监行使项目总监的部分职责和权力。七、监理企业不按照本意见要求配置项目监理人员,责令改正,并根据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和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扣分和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等处罚。附件:福建省水运工程监理项目部人员基本配备要求所监理工程施工中标价(含甲供材料价,单位:万元)N50005000不限工程内容码头.域和工程(含泊位水回旋水域疏浚)陆域、活工道堆等生产生情助设施工程独立防波堤、护岸等工程船坞、船台等工程航道、航道整治、航标等工程船闸工程水运工程机电工程所监理工程施工年度投资计划(含甲供材料价单位:万元)50005(XX)2000020000500050002000020000500050002000022000050005(XX)200002000075007500300003000050005(XX)2000020000不限不限总监人港口专业专监1人2人3人1人2人3人1人2人3人1人2人3人1人2人3人1人航道专业专监1人2人3人机电专业专监1人监理员2人3人5人2人3人5人2人3人5人2人3人5人2人3人5人2人3人5人2人如所监理工程包含一、二、三、四类土建工程,应配备住建部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