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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殡葬工作改革发展,有效满足广大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I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进我市法治殡葬、惠民殡葬、绿色殡葬、人文殡葬、阳光殡葬建设,推动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补齐公益
2、性殡葬设施短板,殡葬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改善,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农村散埋乱葬等行业乱象得到有效改善,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到2035年,殡葬制度体系、服务体系、治理体系、文化体系配套健全、协调发展,覆盖城乡居民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基本建成,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村(社区),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的现代殡葬新风尚基本形成。二、主要任务(-)推动土葬改革区调整。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1997)89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依法科学合理对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调整。调整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原则上以乡镇(街道)或村(社区)
3、为单位,要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真做好社会风险评估,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二)全面提升火化率。在村(社区)建立殡葬信息员制度,明确1名村(居)“两委”常职干部兼任殡葬信息员,及时收集上报居民死亡信息,加强殡葬政策宣讲,促进丧属主动采取火化安葬。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依法制定落实提升火化率的具体工作措施。建立约谈工作机制,对依法推动火化工作不力以及未及时依法查处违规占用耕地、林地进行土葬的进行约谈。党员干部违规进行土葬的,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理。(三)加快殡葬设施建设。把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4、专项规划,按照“规模适度、应建则建、全域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根据服务覆盖范围户籍人口数、死亡率、火化率、入墓安葬率等指标,综合考虑群众观念转变、火化率提升等因素,全面落实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专项资金,依法保障建设用地,分年度统筹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实现公益性安葬服务全覆盖,解决安葬难、安葬贵的问题。各地符合改扩建条件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要积极申报纳入中央、省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范围,及时进行改扩建,改善殡葬服务硬件环境;支持中心镇设立集中治丧场所,引导群众集中治丧;鼓励和支持建设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助、捐建殡葬基础设施。(四)健全殡葬
5、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即日起,市户籍异地火化的逝者,家属凭有效火化证、相关票据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报销项目、报销标准、节地生态奖补、结算方式及资金保障等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府办函2018)104号)执行。根据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制定出台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完善遗体接运、遗体殓殡、遗体殡仪等直接接触遗体的殡仪服务事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五)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共享,依托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
6、系,整合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死亡人口数据,有效对接“天府通办”及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供在线选购、网上预约、远程告别、网上支付、网络祭扫等服务,提高殡葬服务水平。统筹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殡葬服务进社区,将“殡、葬、祭”服务供给纳入社区服务项目,构建社区殡葬服务保障体系,形成“政府推动、社区运作、机构参与、群众受益”的社区殡葬服务网络。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比赛等活动,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六)加强殡葬服务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严禁无依据收
7、费、超标准收费,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及费用清单。出售墓(格)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使用周期、续用手续等相关事宜,墓(格)位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不得诱导、误导消费,不得捆绑或强制提供服务,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自带合法殡葬用品。要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加强火化信息管理,按规定将火化信息及时、完整录入全国民政政务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开具火化证明,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七)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鼓励城乡居民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安葬骨灰或遗体,火葬区倡导骨灰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
8、止将骨灰装棺埋葬。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的指导,鼓励提供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项目,鼓励殡葬服务机构持续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墓(格)位捐赠,引导组织节地生态集中安葬活动。(八)广泛开展宣传引导。依托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生命文化教育基地,积极打造殡葬文化传播阵地。深入挖掘阐释传统节日蕴含的教育资源,在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重点时段,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积极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方式,鼓励通过追思会、告别会等方式缅怀逝者,倡导采用鲜花、音乐、诗歌朗诵等绿色环保方式悼念故人。指导村(居)“两委”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民自治章程。
9、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殡葬改革典型事例,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广大群众转变丧葬观念,自觉抵制丧葬陈规陋习,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基层党组织、村(居)“两委”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引导转变丧葬观念。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去世后依法进行火葬,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九)加强殡葬乱象治理。提供殡葬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类主体规范提供服务。
10、各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依法核定殡葬服务、殡仪用品销售等经营范围,对登记的经营范围不规范的,依法予以规范。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民政、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到城乡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依法落实禁燃禁放政策,禁止在殡葬服务机构、林区、林缘等区域祭祀时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依法制止占用小区绿化带、通道、楼道、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棚)、停放遗体、摆放遗像、花圈等治丧行为。妥善处置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问题,依法推动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治理工作。三、保障措施
1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殡葬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财政保障,合理安排殡葬发展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殡葬设施和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投入力度,要从用于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积极争取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引导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企业家、乡贤捐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助、捐建。(三)保障建设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布局,以满足辐射区域人口20年使用需求为原则,有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要依法明确殡葬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的具体措施,完善城乡公益性公墓报批和用地手续。(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和评估机制,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及时通报殡葬政策落实情况及城乡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项目推进情况,严格落实问责制,确保各项殡葬政策和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