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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医疗安全制度1、病理诊断工作应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2、病理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23年的专业培训|,方可进行临床病理诊断工作。3、病理科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等专业学历以上的学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方可从事病理技术专业工作。4、病理报告的解释权由病理报告的签发人,非病理报告的签发人对病理报告有疑问时,应避免与病人或病人亲属直接交流。5、回答病理报告查询时,一般有病理报告签发人负责解答。6、病理医师在讨论病理诊断时,应回避病人或病人家属。7、病理医师在取材时,应将所有剩余组织(含修剪的组织碎片)全部装入标本袋中。8、病理科工作人员不应在无关人员、病人及病人家属在场时评价本科技术和诊断工作中的不足。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9、病理送检单存根,一般不外借病人或病理人家属复印(必要时经病理科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复印)。对复印复制的病理文字档案应进行登记。10、借片时,所需借的切片应经主检医师复查后方可借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病理科工作人员不接待病人或病人家属到病理科观看手术标本。必要时,应由临床医师陪同,并由临床医师负责解释手术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