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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燃气日常运行与维护知识要点全套1 一般规定1.1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对城市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责任人。1)人员和车辆进入门站、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和调压站的安全管理制度。2)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气站化、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3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4 )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1.2 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气站化、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维护,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
2、、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等因素。1.3 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设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结构)以及职责划分等因素。1.4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因素。1.5 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入前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安全后可进入。2 )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进行轮换操作。3 )维修电气设备
3、,应切断电源。4)进行维修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1.6 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1.7 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2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2.1地下燃气管道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筑物等。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的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3)不应有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施工单位应向城市燃气主
4、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4)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5)应定期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2.2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2.3 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窖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2)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定期做测试检查3)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2.4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规定:1)应定期检查阀门,应
5、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内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2)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3)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3设备运行与维护3.1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沆,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2)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a.清除各部位的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b.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c.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d.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e.过滤器接口应
6、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差、排污及清洗。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2)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3)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4)加臭装置应无泄漏;5)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3.3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4.1 燃气供应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应对用户地安全用气宣传。4.2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1)确认用户设施有无人为碰撞、损坏;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
7、好;3)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4)有无燃气泄漏;5)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6)计量仪表是否正常;4.3 在进行室内设施检查时应采用月巴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4.4 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有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并采取措施;2)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4.5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6)以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7)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8)应协助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