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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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5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2005年9月23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二)营业性

2、游艺游乐场所;(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

3、、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施,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第八条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

4、照后方可营业。娱乐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以及合并或者分设经营场所,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临时性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必须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例,并实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培训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5、,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部门及其稽查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检查者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经营者不得拒绝检查。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监督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和揭发、举报经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第三章经营与消费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检查

6、证件人员的检查,抵制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证照。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何收费和罚款。第十四条消费者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必须文明、守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超标价收费或未按规定内容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要求补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第十五条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的内容;(二)禁止有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他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三)禁止利用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四)禁止以任何

7、方式提供色情服务和以经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娱乐场所卫生以及室内灯光亮度,室内和周边音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六)不准在学校周边从事影响教学的娱乐经营活动;(七)不得超过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八)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九)不得使用未取得的音像制品。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必须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加强治安管理,建立、健合各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娱乐场所必须加强防火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有效使用。第十七条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

8、当符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价格明码标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限定量低消费标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对遵守本条例,守法经营,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审核权限责令停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二至三倍的罚款,直至依法取缔。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对拒绝管理人员依法持证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处以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9、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二)、(三)、(四)项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在实施检查和行政处罚中不依法办事的;(二)在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的;(三)直接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四)在执法检查中徇私舞弊的。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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