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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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X办发(2015)X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

2、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四)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第四条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拍卖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包括:(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林权;(三)“四荒”使用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3、(八)农业类知识产权;(九)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十一)农民住房财产权;(十二)农村生物资产;(十三)水权;(十四)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十五)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及市场咨询;(十六)其他。农村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第六条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是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第

4、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八条由市政府授权并同意XX市两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组建XX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XX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配套服务,发布交易信息;组织农村有形和无形产权交易;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的咨询服务、培训指导、委托管理、价格指导、投融资服务等服务。乡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交易站)。负责使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上传、核对基础资料;组织集体资源与资产

5、进场交易,发布本级需求;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流程;及时报告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负责搜集、上传土地流转信息,组织集体资源与资产进场交易,对优质地块信息进行一定的包装和推介;陪同土地投资方看地;协助办理土地流转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市交易中心实行“八统一”(统一交易环节、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平台运维标准、统一平台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管理模式。第十条执行省、XX市统一制定的各类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相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入驻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或定期联合办公,负责政策咨询和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

6、,办理产权登记和变更,协助交易中心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工作。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一)委托申请。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委托、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各乡镇(街道)交易站委托、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二)开展审查。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收到产权出让或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需要权属确认的转交市

7、相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三)信息发布。产权出让或受让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统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征集受让方或者出让方。但受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除外。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发布时间为20天,挂牌时间为10天。(四)交易签约。公告期满后,按照规定权限,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组织交易。交易成功的,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五)出具证书。农村产权在市级平台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由市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X

8、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在乡镇(街道)交易平台交易的,由交易站审核报交易中心备案并出具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第十三条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四)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决议、审批文件;(五)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包括标的位置、利用现状、底价及作价依据、出让方式和用途;(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七)市交易中心、乡镇(街道)交易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

9、行审查,必要时可凭审批联系单及农村产权所有人载明查询内容的委托书等材料到各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第十五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资格审查:(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七)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

10、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六条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第十七条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3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市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11、,在乡镇(街道)交易站进行交易的,由交易站审核报市交易中心备案并出具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人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第十八条在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市交易中心出具的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市交易中心出具的XX市

1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决议,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进行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出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价值的,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村个人产权的出让价格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第二十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确认后终止交易:(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二)因不可抗力

13、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止的。提出交易终止申请,应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终止情形消失后,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应当及时通知交易相关方继续交易。第二十一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四)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活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核定。

14、市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发布实施。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出让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除拍卖交易方式外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交易权益保障(一)市经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科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交易须经该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

15、决议,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进行交易;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农村集体和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涉及政府应得的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在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交易站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交易市场或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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