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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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指导意见(京文旅发(2022)64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出本市第五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征求各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旅行社在北京市范围内设立分社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现对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告知

2、承诺办理的概念与原则(-)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办理,是指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设立分社条件,向分社所在地的区级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服务部门形式审查后,直接做出备案决定的办理方式。本指导意见中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设立分社的旅行社,所称区级审批服务部门是指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二)实施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的告知承诺办理,遵循依法申请、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二、履行告知与承诺义务(三)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法律

3、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统一的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告知承诺办理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四)区级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编制、修订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对应的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在各自辖区内推进落实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的告知承诺办理。(五)区级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1 .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2 .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3 .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文件、材料的审查方式;4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5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审批服务部门告知内容,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承诺已完全知晓区级审批服务部门的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6 .承诺书归入审批服务部门档案,承诺内容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六)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明显与承诺不符的将被视同为“提交虚假承诺”:L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7 .已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8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9 .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惩戒后果。(七)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提出申请。区级审批服

5、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审批通过。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八)旅行社设立分社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后三个月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发现未履行承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九)后续监管及信用修复问题,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供申请人维权服务渠道,区级文化和旅游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附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7月1日附件北京市政务服

6、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政府部门名称:XX区文化和旅游局咨询方式:(二)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二、政府部门告知(一)办理事项名称:旅行社设立分社(二)事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三)准予办理的条件1 .旅行社申请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应先向分社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取得分社的营业执照。2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

7、的经营范围。3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同时经营境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旅行社设立分社时也可选择通过银行担保方式交纳保证金(需与总社保证金交存方式保持一致)。4 .旅行社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5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8、6 .旅行社分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7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分社的营业执照;(3)分社负责人的履历表;(4)分社负责人的身份证;(5)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四)违诺惩戒旅行社设立分社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后三个月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发现未履行承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五)政府部门职责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编制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告知承诺书,各区文化和

9、旅游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本单位辖区内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备案工作,依据相关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办理,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告知承诺书归入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档案,承诺内容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六)咨询和申诉渠道1 .审批服务过程中问题可咨询分社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2 .后续监管及信用修复问题,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供申请人维权服务渠道,区级文化和旅游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一)所

10、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已符合政府部门告知要求,具备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四)已符合政府部门告知要求,具备符合政府部门告知要求的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五)承诺取得备案后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六)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盖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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