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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室药房工作制度一、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师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二、应聘于校医院,并取得医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三、工作人员应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同意不得调剂。四、工作人员应当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剂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向患者交代与指导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五、工作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或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认真做好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六、工作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姓名、性别、年龄;查药方,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合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七、工作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保存一年备查,处方保存期满后,待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八、药房须保持肃静、整洁,工作人员衣帽整齐,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办理私事;各类药品摆放有序,妥善保管及时检查,避免失效。九、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能退回。药品每月盘存一次,并制订下月购药计划或下学期购药计划。十、违者按学校考核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