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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代表可列席竞争性磋商评审活动吗?问: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涉及7家单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现采购人以书面报告方式提出,要求推荐1名业主代表作为评审专家,其他6家单位代表列席磋商。请问这种做法符合规定吗?采购人提出,如果在抽取系统抽不到符合要求的专家,能否把7名指定人员列为评审专家?答:业主代表要求列席评审活动的做法不符合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规定:“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此外,采购人不得自行指定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
2、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该办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J如本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但也应该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该办法中所称的“优先选择”,是指应当首选从外单位选聘评审专家的方式组建评审小组,在确实无法从外单位选聘合适人员的前提下,才选用本单位人员。本项目采购人拟首选自己指定的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违反了规定的“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