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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措施,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经平等协商,按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开展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提倡流转期限一般为3-10年,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继续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四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机关分别为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具体承办部门分别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地(市)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第五条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3、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第六条行政许可审批完成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不纳入审批范围。第二章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主要包括:(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固定经营地点,没有固定从业人员。2 .营运状况不佳,没有固定资产,经营效益差
4、。3 .资信状况不良,存在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况。(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农村土地上实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粮食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区域农业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土地流转期限、流转规模、流转合同内容、经营风险防范、农民权益保护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流转土地的信息明晰,明细清单信息完整具体、流转地块代码明确、对应地块示意图准确等。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符合分级审批权限。(一)乡(镇)审批权限。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亩(含)至100亩之间。整组(组承包到户的土地流转面积达到
5、90%(含)以上,下同)流转的。(二)县(区)审批权限。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亩(含)至300亩之间的;整村(村承包到户的土地流转面积达到90%(含)以上,下同)流转的。(三)地(市)审批权限。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300亩(含)至800亩之间的。(四)自治区审批权限。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800亩(含)以上的。第九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应遵循如下程序。(一)出让方与受让方就流转土地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6、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审查审核材料。(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分级审查审核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受让主体的经营能力或资质、经营项目以及对流转土地信息、土地用途、流转意愿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审核。(四)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审批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的初步意见,并报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五)县级以上
7、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批意见,作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审批意见。第十条出让方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流转、整村流转、整组流转等情形的,相应审批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挂牌、鉴定、专家评审、公示等工作。第十一条申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二)资格审查相关材料:1.自然人:身份证、近一年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2,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章程、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财务报表。3.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主管单位
8、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证明。(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如涉及委托的含书面委托书、涉及集体未发包土地的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纪要)。(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和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加盖农户本人手印)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流转地块代码、示意图、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拟流转土地地块性质核准意见书。(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
9、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第十二条审批结果延续办理。受让方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延续审批申请表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由原许可审批机关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意见。第十三条未通过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十四条各级审批承办部门要第一时间建立审查审核台账,在完成审查审核工作后及时归档保存相关材料,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台账更新信息报上一级审批承办部门备案。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十五条出让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整村(组)流转的,
10、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无出让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出让方的土地经营权。第十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出让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出让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第十七条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按照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X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藏汉双语版的通知要求,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第十八条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新的受让方须按首次
11、申请审批的要求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第十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农民土地,人为垒大户,搞不切实际的大规模甚至超大规模经营,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完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切实加强风险防范。要积极探索推进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社会资本主体经营、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农户流转费支付等发生风险的预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出让方合法流转收益的保护,探索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流转双方以年流转费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专户
12、存储,共同管理,防止支付风险。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逐步将调解仲裁工作范围覆盖所有县(市、区)、乡(镇)、村,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的工作
13、机制。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整村(组)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建立全过程监管台账,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有效避免抛荒摞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等为重点,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日常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除风险隐患。第二十七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方式和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各级审批承办部门应当加强
1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档案管理,对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须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各级审批机关、承办部门、参与单位等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强化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在审查、审核、备案等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或审批具体办法。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
15、自发布之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与审批表(示范文本)申请人(签章):编码:202(3)001转出方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住所受让方(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主体名称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住所流转土地情况申报流转土地面积亩(其中:水田面积亩,水浇地亩,旱地面积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亩);坐落:县(市、区)乡(镇)村流转期限年,年月曰起,年月日止;地块编码:计划用途:。其它说明:承包方和发包方意见承包方意见:签名:年月日发包方意见:签名:年月日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签名:(公章)年月日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签名:(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