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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制度为加强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规范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总则1、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2、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院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
2、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3、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第二条捐赠资助的接受1、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2、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
3、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第三条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1、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一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一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2、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3、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4、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的事业发展。第四条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医院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医院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