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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广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2、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启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5 、6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3、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程序: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5、
4、 6、7、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会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方为有效。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士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