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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禁止收取各种提成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坚决纠正医院职工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九不准”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一、严禁医院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药品、医疗耗材、器械设备、办公用品、维修材料、装修材料等收取提成。三、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从中收取费用。四、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五、严禁医疗单位及其科室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制度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