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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教职工及其子女、各级各类学生中属我院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第二章入户条件及管理权限第三条入户条件。凡考取我院的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学院集体户;新进校工作在本市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教职工及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迁入或落户学院集体户。入户前须签订*学院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第四条管理权限。学院集体户口由后勤保卫处统一代管,后勤管理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按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第三章户口迁入第五条新生户口
2、迁入。新生选择将户口迁来学院的,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项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后勤保卫处,后勤保卫处根据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录取名单,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无误后统一于当年11月15日前办理申报入户手续。新生户口迁移证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超过办理时限的,由学生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当年新生户口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第六条教职工户口迁入。公开招聘、调入且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在编教职工、积分入户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院编教职工,持以下材料自行到石井街派出所办理入
3、户手续(因要求本人指纹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及复印件或人事调动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已婚的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同意迁入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及相片一张。办理好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第七条新生儿入户。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申报学院集体户。申报人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小孩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持*市以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区妇幼保健医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交后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第八条子女投
4、靠。16周岁及以下(如属中学在读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需提供在读学校证明)可申请来市随父母入户。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表,提供申请入户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属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批。被批准入户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第九条夫妻投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2)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
5、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所需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鉴定证明。办理程序: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交属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申批手续。被批准入户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本市配偶的户口簿交后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第十条复转军人入户(含退伍学生恢复户口)。持退伍证、复转军人安置部门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6、、入伍时的销户证明,转业干部还需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及相片一张,自行到石井街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因要求本人指纹录入);办理好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第四章户口迁出第十一条每年6月10日前,后勤保卫处根据招生就业处下发的毕业生名单,在毕业典礼前两天将其户口迁出,在毕业典礼后将户口迁移证发放到毕业生本人,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领取报到证。第十二条凡要求将户口迁移异地的,学生本人必须持异地入户指标卡或异地准予迁入证明到后勤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后勤保卫处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第十三条与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暂缓就业协议的学生,须向招生就业处递交*学院毕
7、业生户籍托管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后勤保卫处登记该生最新信息,将户暂时托管在校。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先到后勤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报到证;暂缓就业期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在暂缓就业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学生本人需返校将户口迁回学生原户口所在地;学生暂缓就业期间,院属各单位不得为学生出具结婚、生育、升学、出境、出国、购房、身份证、未婚证办理等有关证明;一定需要办理的,只能将其户口迁回学生原户口所在地,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第十四条被用人单位录用,且要求保留集体户口等待入户指标的毕业生,学生须向招生就业处递交*学院毕业生户籍托管申请表,招生就业处根据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报
8、到通知书,经审核同意后,后勤保卫处登记该生最新信息、,将户口暂时托管在校两年。在托管期内,院属各单位不得为学生出具结婚、生育、升学、出境、出国、购房、身份证、未婚证办理等有关证明;一定需要办理的,只能将其户口迁回学生原户口所在地,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托管期满仍未解决落户的,由后勤管理处通知招生就业处、户口仍在学院集体户的毕业生本人,于托管期满后一个月内来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第十五条在校学生出国、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出。需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办理其他离校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者,后勤管理处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户口迁回生源地,户口迁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承担。第十六
9、条教职工的户口迁出。集体户的教职工,在拥有自己的住房后,应及时到后勤保卫处开具户口迁出证明并领取户口卡,到住房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调离本校、辞职或被辞退的集体户的教职工,到后勤保卫处办理离职手续时,一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经办人签署离职手续通知单意见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方能签名确认。第十七条集体户口教职工出国定居。教职工出国定居前必须办理个人户口注销手续,待回国后,再办理户口恢复手续。第十八条户口注销。集体户口人员死亡后,须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回校领取户口卡后,到石井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第五章户口管理第十九条户口登记卡借用。学院集体户户口登记卡由后勤管理
10、处统一管理。因需要使用时须持本人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可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暂缓就业毕业生同时还要出示暂缓就业协议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借出时须登记并说明借用理由,对不符合借用原因的学院有权拒绝。学生借期为五个工作日,教职工借期为十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户口迁到学院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须到后勤保卫处备案。第二十一条户口在校学生婚育管理。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办理。第二十二条户口信息变更。姓名更改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申请表,学生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同意,教职工经人事处同意后交后勤保卫处报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出生年月日改动须提供出
11、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更改籍贯的需公安机关出具的其祖父辈原籍贯证明;申请更改民族的需提供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第二十三条暂缓就业学生户口管理。暂缓就业毕业生如要结婚、生育、升学、出境、出国、购房、身份证、未婚证办理等,须将户口迁出学校后办理。第六章办理居民身份证第二十四条身份证换办。*市以外迁入学院的须换办*市居民身份证,办理时提交*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及照片1张,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到后勤保卫处统一办理。第二十五条身份证报失及补办。身份证遗失的须及时办理身份证报失及补办。报失时持学生证或工作证到后勤保卫处填写身份证报失报告,由后勤保卫处出具身份证遗失、补办证明,并借出本人常住人
12、口登记卡,持*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自行到石井街派出所办理(因要求本人指纹录入)。第二十六条临时身份证办理。须先补办正式身份证才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时携本人身份证领取凭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登记卡、户口首页原件、复印件,一寸免冠黑白照片2张及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的考试证、机票等证件或所在院系开具的证明自行到属地公安综合办证中心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身份证领取、户口卡借用均需本人办理。第二十八条学生或教职工离校时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学院的,后勤保卫处将不提供任何与户籍相关的服务。第二十九条凡因违反户口政策或本管理办法,造成户口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报公安机关追究责任。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