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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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认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

2、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二、认定工作标准(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二)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乡村振兴局提供的脱贫享受政策、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学生,相当于原先的建档立卡类学生;6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7 .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8 .孤儿;9 .重点困境儿童;10 烈士子女;11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12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13 .低保边缘家庭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导致家庭困难的;3 .父母年事已高或长期患病卧床,且家庭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导致家庭困难的;4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

4、一般困难学生”1.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收入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2,父母双方均在家务农,种地为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3 .子女多,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4 .子女多,家庭子女有上大学,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5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6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

5、成生活暂时困难的;4 .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三、认定工作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政策宣传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监护人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昌乐县义务教育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提出申请资助。申请教育资助学生还需要提交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

6、书,委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全体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支出等相关信息进行信息查询核对。(三)班级评议小组收集材料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四)级部认定小组汇总、评议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五)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六)上报审批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七)建档备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按照要求整理材料,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四、认定工作纪律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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