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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安全和节能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因车辆本质安全性能不足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加强车辆选用、管理机构设置和技术人员配备、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检测及年审、车辆改型及报废、车辆停放安全管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汽运分公司第三条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别建立相应的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保证资料收集的及时、准确、齐全。第二章车辆选用第四条公司购置车辆选型应在交通运输部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要求
2、的车型目录内。遵循:生产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方便,以及统一选型、统一车身标识、统一购置的基本原则。选用符合运输经营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营运,并优先选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第五条新能源车辆应当在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目录范围内,技术配置符合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第六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客车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运输生产经营。第七条车辆采购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所需车辆的技术条件配置,书面提交采购(更新)车辆计划书面报告,经上级
3、公司审查同意后再实施下一步的采购环节。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公司进行补充论证或放弃采购。第八条公司采购部门根据上级公司车辆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或参与采购实施及评审等工作。按规定完善相关合同,并组织车辆交付、验收等工作。第九条公司安机科为公司司车辆采购管理责任部门,车辆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拟定、完善和执行公司采购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采购流程;(二)指导、监控公司的采购工作,保证物资及时、充分供应;(三)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车辆、设备及其他采购计划;(四)组织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工作、采购核价工作及验收工作;(五)负责供应商管理工作,对供应商进行开发、评审,选择合格
4、的供应商;(六)负责采购记录、采购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条拥有20辆(含)以上营运客车的车辆单位应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不足20辆的应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按照营运车辆数量原则上每50辆车配1人,最低不少于1人。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中专及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2年以上道路运输行业从业经历。第四章技术档案第十二条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对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管理。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在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手续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建立。第十三条档案
5、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信息;车辆维护和修理情况;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车辆变更情况;行驶里程情况;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记录等。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除详细记录上述信息外,档案还应保存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及各类检验检测报告(含油耗核查、安全核查、类型复核、安全检验、环保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及等级评定等)原件或复印件。第十四条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妥善管理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并对档案更新、变动情况及时保存和规范记录。不得更改原始记录。第十五条档案建立、借阅、保存、移交、销毁
6、等应严格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应自车辆建档之日起至车辆报废后24个月止。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第五章车辆维护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对所属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满足车辆安全运行条件。第十八条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的提前制定营运车辆维护计划,维护周期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九条营运车辆维护分类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换季维护、走合期维护、视情(按需)维护。各级维护须对应并不得低于以下周期标准:(一)日常维
7、护:每天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二)一级维护:小型客车(车长6米,含乘用车),里程间隔最大4500公里或25日;中型及以上客车(车长6米),里程间隔最大6000公里或25日。(三)二级维护:小型客车(车长W6米、含乘用车),里程间隔最大20000公里或90日;中型及以上客车(车长6米),里程间隔最大25000公里或90日。(四)换季维护:每年5月底前执行夏季维护,11月底前执行冬季维护各一次。(五)走合期维护:按车辆原厂规定执行。(六)视情(按需)维护:除上述维护之外,车辆临时出现故障,须送修维护。(七)对临近报废车辆,应加大车辆维护频次,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为1500公里,二级维护间隔里
8、程为9000公里;不得安排长途运输和旅游包车业务等。第二十条各级维护应包含以下中心内容:(一)日常维护:以清洁、补充和安全检视为中心内容。(二)一级维护: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润滑、紧固为作业中心内容,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系统中安全部件的维护作业。(三)二级维护:除一级维护外,以检查调整制动系、转向操纵系、悬架等安全部件为作业中心内容,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汽车排放相关系统的维护作业。第二十一条车辆一级、二级维护按照间隔里程或时间间隔,以先到规定间隔的先执行为原则。第二十二条各类维护原则上按计划执行,特殊情况可作适度调整,但:一级维护和走合期维护不得超计划3天;二级
9、维护不得超计划7天;换季维护不得跨月。第二十三条停驶车辆在停驶期间不作维护要求。但营运车辆封存后启封使用时,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已封存3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必须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第二十四条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执行外,其余维护须由行业认可的并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专业人员执行。本单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修理厂,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委托方应当要求其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第二十五条车辆各类维护记录和资料应分类存档保存;二级以上维护记录应存入车辆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
10、4个月。第六章技术状况检查第二十六条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指客运车辆发班前在客运站的安全例检、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车辆的驾驶员在发车前/行使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车属单位对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隐患排查。第二十七条营运车辆应在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每日或每趟次运行前对影响车辆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实施例行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车辆的整车外观、照明信号指示、传动系、转向系、悬架、轮胎、安全设施、摄像头等。第二十八条在三级以上客运站发班的定线客运车辆应接受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客运站严格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在三级以下客运站发车及不在客运站发车
11、的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定制客运、农村客运以及公交、校车、教练车、出租车等,应由车属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驾驶员在每日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出车前检查:1.检查燃油箱的贮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轴箱内的机油量。2.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牌照等是否齐全有效。3.各紧固螺栓、螺母(轮胎、半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处)是否有松脱现象。4.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5.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牌等车载安全设备、应急装置是否齐全有效。6.发动机起动后,听察有无异响,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关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气。7,起步后,检验制动效能及转向
12、机构是否有效灵活。8.车载监控设备是否完好,摄像头是否移位等。行驶中检查:1.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情况。2.检视制动器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3.注意发动机及传动系统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4.利用途中停车时间、检查制动有无过热现象;检查轮胎螺母紧固情况和轮胎气压,检查钢板弹簧是否有折断;检查转向机构各部连接情况;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等。收车后检查:L清洁全车内、外部及底盘。2.检查和补充润滑油、燃料。3.发动机熄火后,察看电流表,检查有无漏电现象。4.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断裂、松脱。5.检查轮胎与钢圈。6.检查制动系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检查制动液贮油室油面,气制动的贮气筒应放净积水、油污等。
13、第三十条燃气客车应加强加气口、控制仪表和阀件等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检查;电动汽车要加强对电池、电机等核心部件的安全检查。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有计划地开展车辆技术状况隐患排查或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灯光、喇叭和车内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三角木以及应急门、应急窗、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等。第三十二条发现技术状况存在问题的车辆,应及时维护修理,恢复车辆技术状况并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后,方可从事营运。第三十三条各检查实施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驾驶员主动报修故障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和允许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
14、不良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发现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车辆时,应及时纠正。第七章检测及审验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第三十五条公司在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
15、,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三十六条客车、危货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第三十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第三十九条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
16、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第四十条达到报废标准或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四十一条车辆检测各项资料应归档保存。第八章改型及报废第四十一条公司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营运车辆的原车型和更换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油种类等主要总成部件以及变更载质量和乘员数。第四十二条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使用性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三条车辆改造、改装必须事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