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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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精神,规范我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运行模式,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和其他政策法规,制定本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是:我市唯一的政府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运行机构一一“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o其性质为市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

2、领导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人行市支行、银监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对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二、合规经营第四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加强对资金出借的收益与资金借入的成本掌控,资金借入方的借款综合成本(包括利息、担保费、综合服务费等)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第五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依法合规经营。督促民间出借与资金借入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令,防止融资诈骗、暴力

3、催款、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第六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维护金融秩序。不准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准非法集资。出借方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对近三个月出借方及其关联人有无贷款,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要从严审查。严禁登记的借贷双方资金直接进入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或经确认进入民间融资服务平台的担保机构的自有账户。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经确认的担保机构不得向借入方提取保证金。借入方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利息,支付的利息严禁以其他方式截留。托管银行要密切配合、接受市金融办开展资金流向的核查。第七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严禁进行账外经营。可以收取相应的综合服务费,包括信息登记维护费、企业内部信用评定及推荐费、代理借贷合同

4、收费等。不准设立账外账,不准坐支现金。三、风险管理第八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防范经营风险,要坚持“支农支小、小额、分散”的原则,撮合的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100万元(含)以下出借额控制在70%以上,户均借出款要控制在80万元(含)以内,单笔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撮合资金不良率达到2%时,市金融办发出风险预警提示书提示经营风险,中心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当坏账达到资本金的10%时,市金融办通知托管行暂停服务,并召集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董事会,整顿经营。第九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要注意借贷资金流向。避免行业集中度及单户集中度过高,不得为限制性行业企业撮合资金

5、,防止资金流向泡沫经济、虚拟经济或资金据客。第十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加强经营活动中的风险防范,要对自有资金匹配借贷部分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年末提取金额不得低于年末借贷总额的1临风险金要进入指定的监管账户。进入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平台内的担保机构要加强风险控制,提取担保额的1%作为担保赔偿准备金进入风险账户,达到资本金的12%以后,其超出部分可转为资本金,并在利润中提取一定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与一般风险准备金也要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未经市金融办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借贷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10倍。第十一条要合理匹配资金需求,加强借入方的信用评级管理,完善反担保措施。第十二

6、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及其确认的担保机构应自觉接受市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管,及时向市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有关报表,如实反映工作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保证登记、备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每月向市金融办报送财务报表、反映资金供需、撮合对接、交易款项结算等业务经营情况的报表。托管金融机构要配合做好外部监管工作,根据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反馈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资金流向等经营状况,主动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第十三条市金融办要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办法,将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及其确认的担保机构纳入经常性监管。每年组织对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确保

7、其合规经营,召开市金融办、审计方、服务中心三方会议,引导中心规范运作和发展。四、法人治理第十四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健全运行股东会、董事会的职责,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建立岗位风险处置责任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股东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必须邀请市金融办派员参加,便于金融办掌握公司运行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各项决议及决定应到市金融办备案。第十五条对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高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对任职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从事经济、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记录,具有较强的金融业务拓展能力,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须经市金融办书面批准,方可任命。第十六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在设立登记时,出资人的资格须经市金融办审核批准;其股权转让及股东的变更须征得市金融办的批准同意,市工商局凭市金融办批准予以办理变更登记,确保股东的稳定和中心的稳健经营。五、处置与解释第十七条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市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违规情节,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诫勉谈话、高管人员处置、限制享受财政政策支持,直至停业整顿。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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