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2003年度目标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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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落实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是指属于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主要功能是实现经济社会目标,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同时需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需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衔接、同步建设,军民兼容、平

2、战结合,需求明确、经济有效的原则,实现一份投入多重产出。第四条项目和需求的对接管理,统一汇总到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军区办公室归口对接并研究确定。难以确定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军委战略规划办组织协调。第五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相关建设内容,优先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能满足国防要求的,按国家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没有国家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明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标准规范。第六条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基本程序,严格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决策和管理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编

3、码和规范审批。非涉密项目要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流程监控、限时办结,并进行信息公开。涉密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受理、流转、归档等管理制度,落实内部监管机制。第七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补助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事权划分,落实资金保障。第八条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一并审批、核准,审核时间不得影响项目整体审批、核准进度,不得超过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上限。第二章职责和任务分工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协调衔接、信息汇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第十条省军区办公

4、室会同西部战区、军兵种驻川部队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军事需求汇总提报、综合平衡和信息报送;负责并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第十一条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对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区)相关项目归口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汇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军区办公室对接,省军区会同西部战区和军兵种有关部门研究确认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第十二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以及信息报送,并书面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第十三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行业管理及信息报送,牵头做好事中事后监

5、管。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附后。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相关文件编制、组织实施、信息报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项目清单和前期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涉及目录的相关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规划编制过程中汇总未形成项目建议清单的,应当在规划编制完成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未列入规划内的项目,需贯彻国防要求的,按本细则第三条衔接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汇总、平衡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级所提项目建议清单后,按照确需、可能、效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加强军地联合审查,形成我省项目建议清单

6、,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国家总体项目清单。第十七条对纳入国家总体项目清单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向西部战区军事需求部门确认后,组织落实前期工作,并纳入项目相关文件。国家层面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前期工作,我省军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前期工作。西部战区军事需求部门根据总体项目清单,组织军兵种驻川单位研究论证,提出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战术、技术指标和要求,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军区办公室。第四章审批制、核准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第十八条贯彻国防要求总体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时,

7、应当根据国家总体项目清单,明确填写所属目录类别。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编制属于清单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一并编入和上报,并单列专篇编报,主要内容包括贯彻国防要求的依据和要求、建设方案、投资需求等。第二十一条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一并审批、核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贯彻国防要求项目,应当将审批、核准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商请省发展改革委、省军区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从是否满足军事技术、战术指标和要求方面对项目联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省军区办公室根据目录类别,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协调军地有关单位建立联合评议专家库。贯彻

8、国防要求项目实施专家联合评议,邀请至少一名军方评议专家。第二十三条审批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随项目一并安排,确需单独安排的,项目单位应当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核准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既可以随项目核准一并安排,也可以单独安排。单独安排的,项目单位应当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第五章备案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第二十四条对于备案制项目,备案机关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照目录和总体项目清单。列入总体项目清单的,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相关程序办理;未列入总体项目清单,但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同级军事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

9、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在反馈至项目单位的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五条凡是明确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备案制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落实军事机关明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随项目一并实施。第二十六条备案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建成并验收后,可以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按渠道申请资金补助。第六章其他管理事项第二十七条每年9月底前,省直各部门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汇总本行业、本地区上一年度10月至本年度9月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信息,并提出下一年度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省发展改革委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送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西部战区和省军区。军队系统的

10、信息报送,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明确。第二十八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和方案发生变化,影响军事需求的战术、技术指标实现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军事需求提出部门(单位)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军区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涉密,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单独办理:(-)原项目不涉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涉密的;(二)贯彻国防要求内容涉密等级高于原项目涉密等级的;一O一(三)贯彻国防要求涉密内容招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军区办公室每半年召集军地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需求对接会议,分析贯彻

11、国防要求项目形势,集中对接军地双方需求,通报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情况。第三十一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省军区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定期组织军地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进行抽检,组织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如实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贯彻国防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相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每半年汇总一次相关情况,并抄送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西部战区和省军区。第三十二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一并验收,并邀请军事需求提出单位参加。确需单独组织验收,由军事需求提出单位组织实施。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军区办公室,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第三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由省军区办公室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单位)商地方相关部门(单位),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使用管理权责等事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军地有关单位违反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有关规定的,按照办法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军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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