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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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院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2、事故。二、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本院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三、临床科室应按医疗废物的分类要求先行分类收集,再由专人按指定路线进行收集、交接和运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交由医院指定的医疗废物

3、处置点集中处置。四、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由院总务科统一配备各类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废物和具有传染性或疑似传染性疾病病人的生活垃圾均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包装,损伤性废物用黄色利器盒,周转箱也为黄色并配有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达到3/4满时,应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妥善封口。五、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对医疗废物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

4、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六、及时收集本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嶂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本院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要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院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医院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八、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由科室负责消毒并作毁形处理;然后运送到医院指定的地方进行集中处置。九、全院各级人员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尽量减少废物产生量,特别是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的数量和医疗废物的含水量,降低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各类盛放容器必须保持外观清洁,并加盖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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