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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高新技术开发奖励办法第一条新技术开发奖励范围:凡在我院从未开展过的高新技术(包括诊疗技术、术式、治疗方法、检查技术、护理及医疗设备仪器革新技术等),属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经过实践验证为成熟的技术并确具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且开展前严格遵循新技术准入管理办法进行论证、申报,经院学术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准以立项的新技术。第二条新技术开展一年内,开展科室应做新技术临床应用分析总结报告,并在全院推广使用。此后开展的例数不在新技术开发奖励范围内。第三条奖励办法:科室提供项目收入核算联及原始病例资料,由科教科审核登记后,根据所开展项目的技术含量高低、风险大小及在省内的影响等因素由科学技术委员会初步确定奖励等级,并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科室不同的奖励比例。奖金总额为该项目纯技术收入的50%、30%、10%不等。获奖金额的50%分配给新技术开发的牵头人,余额由牵头人根据贡献大小奖励给所有参与者。第四条为了鼓励引进高新技术,对暂不能完全独立开展而请院外有关专家指导、协助开展的技术项目,按相应奖励等级酌减执行。第五条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开展的所有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总结性评审,评选出一、二、三等奖,予以一定奖励。第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