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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住建函20232975号附件2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尺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二、制定依据(一)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
2、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五)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9号)、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1号)、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2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规(2020)6号)。三、主要内容我局梳理了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需要我局制
3、定裁量基准的行政执法事项共4项,分别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涉及的法律规定为: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制定的要求,对事项申请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给付数额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须进行细化量化。我局对4个事项的申请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给付数额进行了具体规定,形成裁量基准。四、制定过程在确定我局裁量权事项后,分析研究具体事项的申请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和给付数额,形成初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