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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四、从业人员体检合
2、格证明应该随身携带或公示在店内醒目位置,以备检查。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笔迹不清无效。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二、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确定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内容,并且保证自查覆盖所有的环节,每年自查不少于4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三、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要追加食品安全自查:(一)发生了严重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或者有重大投诉;(二)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四、设计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检查表,供检查时使用。五、自查时须进行相应记录,发现问题,须制定纠正措施,及时跟踪改正。六、对每次的自
3、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将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纠正措施、整改时限等等内容整合,形成自查报告,以备查验。七、各项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做出醒目标注;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
4、停止销售、使用,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一、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于第一时间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二、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分析和处理。三、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尽快解决。四、单位负责人在发生疑似或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可疑食品、原材料或器具进行封存、留样及现场控制等具体工作。五、本单位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食
5、药、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所涉及的不安全食品和原料。六、所有食品安全相关人员每天必须保持24小时联络通畅,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一、接到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信息的,本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问题食品,并配合食品生产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二、本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对由于本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四、本单位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五、本单位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单位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六、本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