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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行使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
2、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坚持过罚相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必要、相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三)坚持公平合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理期待,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四)坚持公开透明,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处罚流程、处
3、罚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三)违法金额大小;(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4、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5、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的最低幅度进行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二)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6、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或较高的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含最高限额)
7、确定罚款数额。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形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受他人胁迫的,一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八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裁量。违法行为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裁量。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内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内进行处罚。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裁量事项的,应当引用裁量权基准及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
8、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第十三条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凡涉及裁量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将裁量情况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裁量事项的,在作出决定之前,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裁量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进行表述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