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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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等相关规定、规划,就咸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机构(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公路(含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服务区(含驿站)停车场、住宅小区规划停车位应100%

2、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其中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机构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场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占比不应低于20%;新建住宅小区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占比不应低于10%;新建加油站,应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不少于4个。二、本意见所称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是指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通道建设至固定停车位,地下、地上室内停车场(库)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电表计量间,配电室至电表计量间应敷设供电线路,并安装计量箱、表前开关、表后开关,预留用电容量、充电设备安装位置。三、新建住宅小区充电桩车位以慢充为主,预留用电容量按照单桩额定功率7kW核算,宜接入220V电

3、压。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机构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场的公共充电桩车位以快充为主,采用一机双枪形式,单机额定功率为120KW,宜接入380V电压。四、既有住宅小区因存在供电容量不足、地下停车位通风条件差、消防条件达不到要求且改造困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建议安装私人自用充电桩,可考虑在地面公共停车位上安装公共充电桩来解决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问题。五、在既有停车场(位)上安装汽车充电设施的,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住宅小区业主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的,应当提供车位买卖或长期租赁证明材料,不得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申请安装私人自用充电桩。六、供电部门在充电设施

4、安装完成后应及时装表接电,除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提交的充电桩报装资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物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主体出具其它无关证明材料。七、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时,要严格审核充电设施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及相关规定同步设计,否则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将配建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施工范畴,对未按要求同步建成充电设施或未按设计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八、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申请人依法安装充电设施,为现场勘查、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并加强充电设施所在区域日常安全巡查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九、申请人因引入外接线缆确需在人防工程结构上穿孔打洞的,或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及防护效能的,应当办理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手续。十、探索建立分类统建统营统管机制,整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机构附属停车场、公路沿线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的汽车充(换)电设施资源,引入专业充电服务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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