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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本区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帮助本区居民应对遭遇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就调整本区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救助对象范围(一)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二)在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
2、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救助内容及标准(一)应急教育救助1、就读全日制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普通高等院校的低保家庭成员,每学年分两次给予总额5000元的扶志助学;2、就读本科及以下全日制学校的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成员,在获得各类帮困助学后,学费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一般给予5005000元的应急教育救助。(二)应急生活救助1、应对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在获得各类帮困救助后,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及损失或支出情况给予相应救助,
3、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3万元。2、应对患病支出:对因家庭成员患病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给予相应救助,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最高按剩余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100%给予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可最高按剩余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7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可最高按剩余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50%给予救助。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是指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政策性补充性医疗保障、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及各类社会救助帮困后,剩余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的总和。(三)贫困精神病人护工费补助对本区最低生活保障
4、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人,在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护工费给予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四)节日补助逢重大节日,在市、区各类临时救助(补助)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困难家庭实施节日补助。三、申请及审批程序(一)应急教育救助、应急生活救助、贫困精神病人护工费补助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救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代为申请,如实填写嘉定区应急专项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街镇救助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况通过查看已有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
5、实,必要时可组织民主评议。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街镇审核审批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天之内完成,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准予救助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不予救助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节日补助区民政部门根据日常救助和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节日补助总人数、总金额,由街镇救助部门梳理确定本街镇具体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四、资金保障应急专项救助资金按区镇2:8比例承担。救助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并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五、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政策变化,适时再作调整。(二)本通知由嘉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