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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台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
2、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客船;(三)危险品船舶;(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300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第五条船舶通过VTS管理区域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为: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船舶正常显示船
3、载自动识别系统(AlS)信号,并按船舶进出港交通组织信息公布的时间通过VTS报告线的,可视为已向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相应动态。拟通过桥梁的船舶需在过桥前15分钟增加报告船舶载重吨、实际最大吃水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第六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抛、起锚或靠、离泊应提前15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第七条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卸驳船应提前24小时向VTS中心报告。受载船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向VTS中心报告本
4、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过驳结束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吃水以及航行计划。第八条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遇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第九条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并及时更新,AlS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
5、十条在VTS管理区域内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的船舶,应事先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引航员引航时,应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登离轮时间、地点,引航开始、结束的时间、地点等。引航员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作业时,应及时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的安排。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航行、停泊、作业时,应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第十四条VTS中心发现船舶
6、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五条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过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六条船舶需穿越航道航行时,应与他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越。第十七条遇恶劣气象海况、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重大水上活动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经主管机关同意,VTS中心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八条VTS中心发现人员落水、船舶失控、起火、爆炸等重大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VTS中心指挥,积极参与救助。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第十九条VTS中心在需要时播发VTS管理区域
7、内的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VTS中心应船舶请求,可提供上述信息。第二十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第五章通信与值守第二十一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VTS中心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海门管理服务区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为VHFlO,大麦屿管理服务区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为VHF73o第二十二条在VTS管理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使用VTS中心工作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第二十三条V
8、TS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应负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二)“报告线”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船舶通过时向VTS中心报告的界线,具体如下:1、Ll报告线:28。43,00N/12139,36E与2833,00N/12139,36E两点间的连线。2、Yl报告线:黄门山(136
9、)与草屿灯桩两点间的连线。3、Nl报告线:草屿灯桩(27。59,.68N121o14.20E)和横址山灯桩(28。0.05N121o08,62E)及小乌星屿灯桩(28。0.22N121o04.32E)与岸线(28。01,.22N120o59.18E)四点之间的连线。(Z)uVTS管理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水域,包括:1、海门管理服务区:海门港及海门港进港航道水域、点灯水域、头门北水域。海门港及海门港进港航道水域为Ll报告线以西、椒江大桥以东及岸线围成的水域。点灯水域为以下各点连线水域:(1)凉帽屿灯桩(2) 28o406N121o47f18E(3) 28
10、o406N121o39,36,E(4) 28o37,08N121o39,36E(5) 28o37,08N121o47,18E头门北水域为以下各点连线水域:(6) 2843,58N121o46,02E(7) 2843,58N121o48,50E(8) 2842,35N121o48,10E(9) 2842,35N121o46,02E2、大麦屿管理服务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1)草捆屿灯桩(2)小乌岛西侧(3) 2806,15N121o05,30E(4) 280100N121o06,00E(5) 280100N121o1436E(6)黄门山(136)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有效期自2023年08月XX日至2028年08月XX日,原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法规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