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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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s65.020.01Bll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XXXX-XXXX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Guidelinesforex-PostMamagementofRiskControlandRemediationofContaminatedsitesXXXX -XX-XX 实施XXXX-XX-XX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1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基本原则35后期管理对象36工作程序37后期管理方式确定48后期管理方案制定与实施69后期管理工作结束910报告编制9附录A(资料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报告编制提纲10本文件按照

2、GBZ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剑,张庆泉,李媛媛,赵燕鹏,姜洋,沈小帅,庄新文,何东,陆斌,杨芳,杨子云,曹伍刚,提清清,周妮,卢海军,骆勇,李晨,李敏,姚芝茂。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技术导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的对象、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本文件

3、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4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

4、J25.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6污染地块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导则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后期管理ex-postmanagement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土壤和地下水仍然可能存在污染迁移、扩散或人体健康风险,结合实际情况对地块实施长期监测、制度控制等措施,确认修复效果是否长期有效、风险管控效果是否符合预期。3.2长期监测long-termmonitoring对

5、风险管控和修复后的地块在后期管理期间进行周期性的样品采集和检测,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物含量、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和风险管控工程性能指标。3.3制度控制institutionalcontrol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防止或减少人群对地块污染物的暴露,从制度上杜绝和防范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地块的潜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来源:HJ682-2019,2.5.11,有修改4基本原则4.1 统筹性原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应统筹兼顾土壤和地下水,防止地块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影响。4.2 针对性原则针对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地块的特征及污染物特

6、性,提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措施和方案,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4.3 科学性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结合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地块的开发利用方式,综合考虑地块的后期管理对象、管理范围和管理周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4.4 可操作性原则根据污染地块全过程管理的实际情况,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出发点,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方案。5后期管理对象以下地块,应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工作:a)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b)用地性质规划为第一类用地的,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

7、地块;c)效果评估报告提出的需要进行后期管理的地块。6工作程序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的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图I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工作程序7后期管理方式确定7.1 资料收集收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按HJ25.1、HJ25.2、HJ25.3、HJ25.4、HJ25.5和HJ25.6完成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涉及的全部资料。7.2 人员访谈通过对地块责任单位、调查单位、风险评估单位、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编制单位、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效果评估单位和地块再利用单位的参与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地块内部及周边知情群众进

8、行访谈,补充对照现有资料和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杳、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效果评估和开发利用等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7.3 现场踏勘7.3.1 现场踏勘应了解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情况,勘查地块周边敏感受体及环境要素。7.3.2 地块开发建设前,可重点勘查污染地块清挖、暂存、处置、污水处理、危险废物贮存等区域,识别现场是否存在明显的污染痕迹或者现场遗留的污染源。7.3.3 地块开发建设期,可重点勘查修复后的土壤、地下水的开挖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二次污染防治的情况,对于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还应重点关注风险管控措施的运行情况。7

9、.3.4 地块投入使用期,可重点勘查地块利用现状和周边区域环境现状,识别地块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存在与地块相关的污染痕迹。7.3.5 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及周边区域若有民用水井或地下水监测井,应明确其现状及其配套监测设备工作状况,包括监测设备放置条件、监测井深度、监测参数、地下水位信息等。7.4 资料分析将资料回顾、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资料进行汇总与分析,明确地块前期污染类型、污染状况、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施工情况、效果评估情况,作为确定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方式、管理范围、管理目标等的依据。7.5 后期管理方式选择7.5.1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方式包括制度控制与

10、长期监测,所有后期管理地块均需开展制度控制,必要时可同时开展长期监测:7.5.2 不同时期的地块,应重点采取以下制度控制措施:a)地块开发建设前,应采取以维持地块现状、避免地块受到扰动为目的的制度控制措施;b)地块开发建设期,应结合前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方式,选择适宜的建设施工方案,不得破坏原有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并防止施工期二次污染。原则上污染物含量超过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土壤不宜开挖外运;确需外运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同时,外运土壤污染物含量应经评估达到接收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接收地的土壤、地下水环境安全;c)地块投入使用期,应开展以地块安全利用为目的的制度控制

11、措施。7.5.3 以下地块应在开展制度控制的同时,开展长期监测:a)地块开发建设前,涉及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b)地块开发建设期,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采用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地下水修复目标值的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污染物为挥发性污染物的地块;c)地块投入使用期,涉及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污染物为挥发性污染物的地块。8.1 制度控制方案制定与实施8.1.1 通则制度控制方式包括通知和公告地块潜在风险、限制地块使用方式、跟踪土壤及地下水去向、开展施工过程环境监管和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地块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12、的具体制度控制方式,并制定制度控制方案。每年应开展1次制度工作情况回顾性检查,汇总前期制度控制工作成果,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方窠。8.1.2 通知和公告地块潜在风险通知和公告内容应满足公众知情需求,应至少包含地块名称及管控范围、管控要求及禁令等内容,并公告监督与管理联系方式;公示方式可选择网站公示、在地块外设置警示标志和信息公告牌等。8.1.3 限制地块使用方式限制地块使用方式,确保风险管控区域和修复后区域实际建设用途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载明的、依据GB36600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一致。8.1.4 跟踪土壤及地下水去向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完成后涉及地块内土壤或地下水外运的,外

13、运前应根据接收地要求确定土壤及地下水评估标准值,后期管理阶段应跟踪土壤及地下水去向,确保接收地的土壤、地下水环境安全。8.1.5 开展施工过程环境监管地块开发建设期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开展全过程的环境监管,重点关注施工组织方案的审核、二次污染的防治、土壤开挖过程的异味防治和风险管控设施的保护。8.1.6 制定应急预案制度控制方案应包括应急预案内容,以应对后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环境污染状况。8.2 长期监测方案制定与实施8.2.1 监测对象和范围8.2.1.1 监测对象长期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室内空气,必要时可增加风险管控工程性能指标;长期监测对象的选择满足以下要求:a)

14、地块开发建设前,涉及采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土壤和地下水;涉及采用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地下水;b)地块开发建设期,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和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土壤和地下水,采用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地下水修复目标值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地下水。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污染物为挥发性污染物时,监测对象应包含环境空气;c)地块投入使用期,涉及采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土壤和地下水;涉及采用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地下水。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污染物为挥发性污染物时,监测对象应包含环境

15、空气,必要时可监测室内空气。8.2.1.2 监测范围长期监测范围为整个风险管控和修复后的地块内部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8.2.2 制定布点采样方案8.2.2.1 土壤布点采样土壤布点采样满足以下要求:a)采样点位水平方向的布设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应说明采样点布设的理由;b)每个地块内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c)应综合分析土壤污染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阶段数据,重点在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高的区域布点;d)对于采用阻隔工艺进行风险管控的地块,可不在地块内设置土壤监测点,应在阻隔区域四周靠近阻隔墙边界处各设置不少于1个土壤监测点,监测点的布设应遵循阻隔材料不受影响且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的原则;e)地块投入使用期,监测点的布设应不影响风险管控措施和地块正常利用;D采样点垂直方向的土壤采样深度可根据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施工情况、污染物迁移情况和地层结构以及水文地质等进行判断设置,涉及基坑开挖与回填、原位修复的区域采样检测深度应至少达到修复或风险管控深度以下0.5m;g)土壤采样深度可0.5m2m等间距设置采样位置,具体见HJ25.2,每个采样点送检土壤样品数量不低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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