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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第四条我校从事业收入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减免学费。第五条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贝L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各学院(系)负责减免学费的相关工作,同时接
2、受学校审计处、纪检委(监察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减免条件及等级第六条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2%。以内。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S)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第八条减免学费的标准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第三章减免程序及管理第九条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
3、减免。第十条减免学费办理程序和办法:(一)学校通知学校在每年九月份发布学生减免学费工作通知。(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提交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审批表(附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系)。(S)学院(系)初审学生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初审,对通过审议的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审与公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查相关材料,并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减免学费:(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处于处分期内的;(二)在校
4、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S)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四)其他不适合减免学费的情况。第十二条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减免学费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学院(系)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冲抵学生应缴纳的学费。第十四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中止、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二)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S)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四)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各学院(系)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五条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XX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I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XX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