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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印章指经过合法程序刻制的XX大学财务处公章、XX大学合同专用章、XX大学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章(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的管理是指对财务印章的申请刻制、保管使用、变更与移交、遗失与注销、印章的档案管理等。第三条学校财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手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包括印章刻制申请、保管、领用、移交(交接)、变更、注销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XX大学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第二章财务印章刻制、变更、遗失和注销规定财务印章
2、刻制规定如下:(一)XX大学财务处公章、XX大学合同专用章、XX大学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根据XX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刻制,同时向学校办公室办理备案。各科科长办理相关的领用登记手续。(二)发票专用章和单位名称的业务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的刻制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才能刻制。第六条财务印鉴是指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章。一般情况下设置使用的财务印鉴不得少于两枚,即: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章。财务负责人章根据学校任命文件及时更换。第七条XX大学财务专用章刻制三枚(用于事业账、基建财务账、收费业务各一枚),合同章、发票专用章和负责人印鉴章,只能各刻制一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学校办
3、公室审批。第八条原有印章发生破损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注销旧印章并刻制新印章的,由财务处按刻章程序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批准后刻章。重新刻制的印章文字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资区别。财务处办理财务印章的更换使用、注销和备案等档案管理。第九条原有印章发生遗失或被抢、被盗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向学校报告。同时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声明生效时财务处依据上述程序申请财务印章的刻制、注销和备案手续。第十条单位发生注销时,根据学校的程序和要求,由财务处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财务印章保管及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一)财务处公章用于对外的各种文件、公文、报表;与开具的各种证明
4、等。(二)合同专用章用于学校对外所签订的所有合同,根据XX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涉及经济业务事项的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及财务处签字确认,严格按照XX大学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校字200263号)文件要求使用。加盖合同专用章需专人登记备查。(三)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据学校经济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过审批权限人的批准后使用,不得滥用财务印章。(四)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章)用于办理有关的银行业务,如:银行开户与销户、背书银行票据、银行贷款的借据单、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等范围内使用。但银行对账单、工资发放清单等确需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经济事项,应经财务处处长批准
5、方能使用。(五)发票专用章用于学校经济业务需要开据的发票。(六)财务专用章用于以省财政、税务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和外来收据,如收取的学生学费、上级部门拨款等。(七)原则上在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业务单位对账单、空白银行票据、空白收据上使用财务印章。特殊情况按照印章管理流程审批后方可使用。凡违反财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单据盖章均属无效票据。第十二条财务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管理规定(一)财务印章的保管人员必须品德优良,忠于职守。(二)财务处公章由财务处秘书负责保管。(S)合同专用章由财务处专人负责管理。(四)财务印鉴实行使用及保管分开的原则。资金科科长负责财务负责人章的使用和保管,资金科副
6、科长负责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财务印鉴必须旋转保险柜内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密码”必须由两名保管人员分别持有,不得由一人保管、使用。当日终了印鉴放回保险柜内保管,保管人员必须对所保管的财务印鉴的安全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出借。(五)收费用财务专用章由收费科科科长负责管理。章的保管人员必须与票据管理员相分离,即开具和保管发票的会计人员不得同时保管发票专用章。(六)当财务印章保管人员调离或辞职时,应将财务印章移交给财务处处长授权的新保管人员。(七)临时性的交接。当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出差、假期等情况临时离岗时,应填写财务印章保管授权移交表由财务处处长指定临时印章(含印鉴)保管员,在前一天提前做好临时
7、性交接工作。财务处设置财务印章临时保管使用登记册,财务印章临时保管员逐笔登记印章的使用情况。(A)财务印章临时保管员在保管印章期间与财务印章保管人员负有同等责任心;财务印章保管员回到岗位后立即做好交接工作。(九)确因工作需要携带财务印章外出使用的,应填写财务印章外出使用申请表,经财务处长审核批准后,由部门的两名人员分别携带,监督使用。使用完后须及时将印章档案归还保管人。印章外带期间严禁使用于审批范围之外的经济业务,如发现违规行为,则追究印章外带使用人的责任。第四章其他第十三条废止的财务印章经财务处长审查封存后送缴学校办公室销毁。第十四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加盖财务印章或审查不严,给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财务印章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