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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办理流程图受理说明1、首次申请、申请增项(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或者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如下: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决定书:A.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B.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C.被依法吊(撤
2、)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2、许可证变更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3、许可证延续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场地搬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且填报许可证申请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