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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醫療糾紛的民刑事責任2:1 故意故意l刑事責任l刑法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並使其者,為故意。l行為人明確認識犯罪結果之可能發生,而決意直接實現結果者。故意的要件1.有侵害的認識l醫護人員認識其對於病患所為的行為係出於侵害,而非醫療,從而其行為可能引起的不良後果。2:2 過失何謂過失l過失的意義l消極意義:不具故意l積極意義:違反注意義務過失的種類:無認識之過失vs.有認識之過失l無認識之過失過失的種類:無認識之過失vs.有認識之過失l有認識之過失過失的種類:一般過失vs.業務過失l一般過失(普通過失)過失的種類:具體輕過失vs.抽象輕過失l具體的輕過失l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
2、注意而欠缺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l醫護行為乃運用醫學知識、技術或藥物等方式,以救治或管理患者的生命、健康為其目的,不管是否有償、無償,通說認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行之。l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l英美法判例:平均醫師成員中之正常技術水準(the skill normal to the average member)l台灣司法實務: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注意義務的標準l注意義務係指一般醫護人員的平均注意程度,而不是醫護人員個人主觀的判定。l不過,專科醫師較之於全科醫師,護理師較之於護士,藥師較之於藥生,應有較高的注意義務。l醫療過失的原因有許多是源於醫護人員的
3、缺乏新知,醫護人員應時時吸取醫學新知或醫護技術,使醫護活動能達於當時的一般臨床醫療水準。業務過失1.業務過失致死罪l刑法第276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l普通過失致死罪:本刑兩年。l業務過失致死罪為公訴罪2:3傷害傷害與賠償l醫療傷害:醫療過程中,由於醫事人員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病患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等。l民事過失:在民事關係上因欠缺注意而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者。l損害賠償制度:當人民的健康權及生命權受到受到不當侵害(故意或過失)時,國家設立的一套救濟制度。重傷害l重傷補充資料法院系統與訴訟流程網路法規資料庫l查詢醫療法
4、規條文網路法規資料庫l查詢衛生署的函釋作業常見問題l格式(format)的問題l最前面加上基本資料:章節別、班別、小組名單(姓名及學號)l改為單行行距(仍維持篇幅不得超過“兩頁”之規定)l抄題目2:4因果關係作為犯與不作為犯l作為犯作為犯與不作為犯l不作為犯不作為犯不作為犯因果關係l因果關係:某行為而發生某結果,該行為與結果之間所必要的關係。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l犯罪事實須依照證據認定,如果沒有證據就不得推定犯罪事實。l當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時,就應諭知無罪之判決。l當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若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2:5訴訟程序及損害賠償刑事
5、與民事l因醫護過失導致病人傷亡(侵權行為)而造成醫療糾紛-告訴l刑事訴訟法232: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l告訴的對象為或,由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記明筆錄。l向警察報案或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起訴l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228)刑事附帶民事訴訟l醫療糾紛通常都會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如果在刑事訴訟外還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乃是重複浪費時間與精力,對訴訟各方及法院都形成浪費。和解l訴訟上和解l民事訴訟法377與有過失l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l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種類l財產上的損害賠償2:6時 效時效的概念l時效制度l意義:一定的事實狀態,繼續存在一定期間後,會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將導致請求權的效力減損。()時效多長?l民事的請求權時效時效的起算與中斷l起算l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