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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矿山)。矿山系指依法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作业单位。第三条生产矿山应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和坑探探矿工程应取得相关的安全审批文件。第四条矿山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
2、健全以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条矿山应全面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并做到持续改进。第六条矿山应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七条矿山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及外来施工人员,下同)不足300人的,专职安
3、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少于3名比例配备,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o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其中至少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100O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配备安全总监。第八条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中主要负责人(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4、、外包工程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九条矿山应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并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并有任命文件或聘书。第十条矿山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实施全员安全培训I,培训计划、培训情况应存档备查。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本单位无能力组织安全培训的,可委托具备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所有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二)新招录人员应具备初
5、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三)新从事矿山井下工作和改变工种的井下从业人员,除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外,还应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一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岗位责任制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每个岗位张贴上墙。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月考核一次,并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整个工资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第十二条矿山应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符合矿山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装订成册,发放给每一个从业人员,并组织培训学习,督促执行落实。重要制度应张贴上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第十三条矿山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
7、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及原始记录应归档备查。第十四条矿山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计划及带班下井人员名单应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带班下井情况及带班记录应存档备查。第十五条矿山应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严格出入井人员管理,随时准确掌握井下人数和分布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第十六条矿山应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将其纳入矿山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第十七条矿山应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机制,严格
8、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法。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矿山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矿长或委托分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验收。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存档备查。第十八条矿山每半年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以及采空区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
9、估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评估和整改情况应存档备查。第十九条矿山应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矿山所有系统进行一次“诊断式”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落实责任、人员、资金、时间、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责任人应签字确认。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应存档备查。第二十条矿山应建立危险源监控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二H条矿山应有以下完备的基础资料:(一)有关部门备案的资源储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10、等技术资料;(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安监部门设立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及相关安全评价报告;(四)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立项证明;(五)安监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准文件;(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七)工程施工、监理和各种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八)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九)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文件及资料;(十)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十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十二)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台帐资料;(十三)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十四)其它有关技术资料。第二十二条矿山应有符
11、合生产现状的以下图纸资料: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充填系统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通讯联络系统图、压风自救系统图、供水施救系统图、紧急避险系统图。上述图纸资料应根据矿山生产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修改、填绘。每年年底前全面填绘出图一次,并经矿山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第四章地面工业广场第二十三条工业广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地面整洁干净,绿化率原则上不低于30%。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区设置,相对独立。矿石堆存区应设置围墙并与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系统隔离。设置固定的安全生产标语、宣传栏
12、,安全警示标志齐全。第二十四条矿山办公用房应是永久建筑,并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矿山各组织机构的办公室应齐全并悬挂标志牌,单独设立满足需要的调度室(监控中心)、安全教育培训室、安全生产档案室等。第二十五条调度室(监控中心)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运行日志等填写规范,资料放置整齐,清洁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具备音像播放条件、配备矿山安全方面的书籍、影像资料等。第二十六条提升竖井、斜井及斜坡道要在工业广场围墙封闭范围内。提升人员的竖井井口应搭建井口房,配有防雨、防冻、防暑等功能的职工等候室,并保持整洁。进出井口的所有人员应记录清晰、准确。信号房内信号、
13、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齐全、布设规范。第二十七条地表提升机房、变配电所、空压机房、机修车间等建筑物结构牢固、墙面门窗整洁,室内设备设施摆放整齐有序,标识清晰。第二十八条矿山应设置满足当班生产人员需要的浴室、更衣室,原则上应与下井人员的竖井或斜坡道密闭连通。更衣室应有衣柜、衣架和通风设备,室温不低于20t,室内保持清洁卫生。第二十九条员工宿舍的选址应避开有山体滑坡、废石堆滑塌、地表塌陷、洪水侵袭等危险区域,并与生产区域物理隔离,保持安全距离。宿舍房屋结构坚固、排列整齐,采光通风良好,配置必要的洗刷间、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第三十条地面设施的防火、用电、供水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第三十一条通往
14、矿区及矿区内的道路应进行路面硬化并保持畅通。第五章矿山建设第三十二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第三十三条矿山建设的外包工程项目应当由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矿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矿山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矿山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与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信息畅通、控制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矿山建设单位
15、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
16、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施工项目部应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四十条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原设计的开拓方案、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需变更设计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报批。第四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