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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学校同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推动和谐校园建设,依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三条受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接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有效引导、依法有序的原则;(三)服从上级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原则。第四条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一)对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二)对学校或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三
2、)关系个人利益并需由学校解决的请求;(四)对学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的投诉请求;(五)上级信访机构转送和交办的信访事项;(六)上级规定的其他由本校受理的有关事项。第五条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建议信访人采用书信方式提出;确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信访办理程序第七条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一)接待。对来信要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文明交谈;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耐心接待,逐渐平
3、复其情绪,转变其态度,以便沟通情况。(二)登记。无论是来信还是走访,都要在信访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编号,并认真填写“信访处理单”,登记、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时间、联系方式等。(三)处理。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当场答复来访者或于7日内复信;对无法直接答复、需转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问题,应视情况将“信访处理单”及来信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该单位处理或呈送分管该单位的校领导阅批,再按领导批示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指定牵头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处理。相关单位在接到“信访处理单”后,要及时处理信访事
4、项,并于10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报送学校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信访工作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信访人对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学校办公室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信访人反馈学校最终答复意见。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学校办公室应按照要求如期处理完毕。如果不能如期处理完毕,应当向转办、交办单位报告原因,申请延期,处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转办、交办单位。对属于上级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报送有关上级。(四)催办。学校办公室要及时督查催办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办理。(五)回复。承办单位
5、及时向信访人回复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及时向该校领导汇报处理结果。对重大信访内容的答复须经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回复。第四章信访接待人员行为规范第八条信访接待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政策;(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不推诿、不越权;(三)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
6、思想疏导工作;(四)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他人泄漏信访内容;未经授权不得向信访人转达处理意见。(七)不得收受信访人的吃请和财物。第九条主动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下列行为发生:(一)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二)在学校非法聚集,围堵、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校园;(四)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学校;第十条信访接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一)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三)因工作失误造成不稳定后果事件的。(四)违反信访纪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