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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促进全县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县级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适用原则第一条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第二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对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效益突出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广泛宣传,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优秀企业应
2、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中一项(含)以上:(一)已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国家统计库,且经营好、守信用、无重大安全事故的中小微企业;(二)在东西部协作,助推全县乡村振兴、促消费环节中成效显著的县内中小微企业;(三)明显带动全县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四)支持保障全县民生的企业代表。第五条新入库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一)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统计库的工业企业;(二)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统计库的商贸企业;(三)当年新纳入“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国家统计库的建筑企业;(四)当年新纳入“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国家统计
3、库的服务性企业。第六条新建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注册地为合水县境内;(三)公司性质为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四)当年新建投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以统计系统为准);(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六)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七)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第七条技术改造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注册地为合水县境内;(三)公司性质为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四)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六)技术改造项目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上;(七)
4、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第八条新产品研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注册地为合水县境内;(三)获得省级工业优秀新产品或市级工业优秀新产品;(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五)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六)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县政府每年预算200万元-3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十条优秀企业奖励标准提请县委、县政府会议讨论审定。第十一条新入库企业奖励标准:当
5、年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提请县委、县政府会议讨论审定。第十二条新建企业奖补标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一2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2000万元(不含)一5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20万元;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十三条技术改造项目奖补标准:投资5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的K进行奖励;投资2000万元(不含)一5000万元(含)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的2%进行奖励;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上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的3%进行奖励。第十四条新产品研发奖励标准:获得省级工业优秀新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工业优秀新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上级党委、政府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符的,将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新文件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