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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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全县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全县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或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

2、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第六条全县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定点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对全县10万元以上的货物、20万元以上的服务和3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县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行集中采购。(二)对10万元以下的货物、20万元以下的服务和30万元以下的工程,必须经采购单位班子会议研究,汇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并依据审批文件、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书、完税证等相关资料直接报账。(三)对全县各单位日常使用量大,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印刷、办公耗材、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广告装潢、网络集成六种货物、服务项目,在县采购中心统一

3、招标的定点机构协议供货。第七条采购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必须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采购规模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货物、20万元以上的服务和3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县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第八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严禁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

4、过大的。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经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取询价的方式采购。第十三条同一采购项目含有货物、服务、工程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第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严格按照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经安全和保密部门审核批准,报县采购办备案后,采购人可自行采购。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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